劳动仲裁要多长时间才会做出裁决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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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仲裁要多长时间才会做出裁决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劳动仲裁要多长时间才会做出裁决

一、劳动仲裁要多长时间做出裁决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于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较多,仲裁员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经常会出现超出审判期限的情形。

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这种情况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

二、劳动仲裁受理时间是多长时间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

2、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和开庭之间存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被申请人递交答辩状这两个程序,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答辩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期间进行答辩的,也可以在仲裁开庭时口头答辩。

3、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劳动仲裁要多长时间才会做出裁决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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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生效后,法律效力相同,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仲裁程序结束。在此期间可以调解解决,也可以裁决解决。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裁决的,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十五日内暂不生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期满未的,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生效后,法律效力相同,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人民进行审理的原则。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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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由一方提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均有异议的,双方均可以提出。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授权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非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等都不能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

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提出异议。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来确认。依照我国的法律
,只有人民和仲裁委员会享有合同效力的确认权而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所以,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与确认权人民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仲裁加以审查和监督,所以人民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进行确认,但是人民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是被动的,即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向以下提出异议。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的,由就近的海事管辖。如果当事人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向人民提出异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应由人民进行裁定。如果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已经就同一仲裁协议的效力做了不同的决定和裁定,应以人民的裁定为准。

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同时,最高司法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况下人民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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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劳动仲裁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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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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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决。)
2.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错误。(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3.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属于人民。(政府和其他人无权撤销仲裁裁决。)
4.仲裁确有错误,没有当事人申请不能主动撤销。
5.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不是仲裁裁决的所有错误都管。)
6.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无权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超过法定时间申请不予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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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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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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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后,用工单位可否撤销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后,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提讼【已经被人民受理】,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一、中级人民:
1.应不予受理;
2.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二、被人民驳回/劳动者撤诉的:
1.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申请期限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律师提示】劳动者撤诉/被驳回后,用人单位可以重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①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已经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用人单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使劳动者提讼后撤诉或被驳回,用人单位也无权行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②时间条件: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五条【对同时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提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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