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残疾人犯罪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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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胁迫残疾人犯罪怎样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胁迫残疾人犯罪怎样处理?

一、胁迫残疾人犯罪怎样处理?

胁迫残疾人犯罪将会按照特定犯罪的主犯来进行处理。脑瘫残疾人犯罪通常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脑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应注意的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人员犯罪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1、应当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胁迫他人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的话,对于胁迫人员来说是需要承担特定犯罪的法定责任的,尤其是胁迫一些残疾人,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就是属于完全的控制他人的身体。所以肯定是需要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胁迫残疾人犯罪怎样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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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残疾人犯罪怎么处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胁迫残疾人犯罪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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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进行恐怖、残疾
[律师回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残忍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进行、残忍表演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组织、胁迫、诱骗的行为。“组织”,是指行为人通过纠集、控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或者以雇佣、招募等手段让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表演、残忍节目。“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残忍节目。“诱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认知上尚未发育完全的特点,或者利用残疾人在身体上或者认知上的弱点,以许愿、诱惑、欺骗等手段使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残忍节目。 二是,组织、胁迫、诱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除非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胁迫和诱骗,需要全社会予以重点关注和保护。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由于残疾影响他们与外界的交往,能力和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而且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就业机会少,因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根据这一规定,一方面要促进残疾人就业,实现自身价值,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残疾人权益,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惩。 三是,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的是、残忍表演。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深入群众,努力创作和表演思想性、艺术性统 一,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为广大群众所欢迎的优秀节目。国家禁止举办表演方式、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或者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演出活动。对于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进行、残忍表演的行为,应当依法禁止并予以惩处。这里所说的“”表演,是指营造凶杀、暴力等气氛的表演项目,如碎尸万段、刀劈活人、大卸人体组织等。“残忍”表演,是指对人的身体进行残酷折磨,以营造残忍气氛的表演项目,如脚踩幼童、人吃活蛇、蛇钻七窍、油锤贯顶、钉板打石、汽车过人、铁钉刺鼻等。这些表演节目与一般的杂技表演不同,杂技表演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不仅具有强身健体的作用,而且还常常颇具观赏性。杂技表演虽然也有一些惊险、离奇的动作,但是科学、文明地体现其自身价值,而、残忍表演以表现、暴力为内容,追求的是气氛,这些表演项目既催生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更严重摧残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对胁从犯的胁迫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胁从犯中的胁迫要件 对胁从犯中的胁迫要件,包括威胁侵害非法利益在其中的定位,学理解释中已经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如通说认为,胁从犯中的胁迫一般是指精神上受到强制,如以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胁迫。这里,通说仅仅是根据胁迫的本质,对胁迫的内容进行了一些学理上的列举。但是,通说的这种表述,并没有明确胁迫内容的合法与否,即没有明确界定针对行为人非法利益的侵害威胁,如恐吓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隐私”、毁坏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催逼赌债等等,是否胁从犯成立要件中的胁迫。因此,我认为通说的表述有模糊之处。与此相对,有的学者则明确指出:在面临胁迫时为保住非法利益而犯罪可成立胁从犯。申言之,行为人受到他人以侵害自己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而实施犯罪的,可以构成胁从犯;侵害非法利益应该属于胁从犯中的胁迫。 比较以上诸种学说,我认为,那种将侵害行为人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也视为胁从犯中胁迫的观点,存在偏颇。相比而言通说则较为可取,但仍须加以澄清,即还需要明确地将针对行为人非法利益的侵害威胁从胁迫要件的范围内加以排除,方更为妥当。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什么是组织、胁迫, 诱骗不满十六周岁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性残疾
[律师回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残忍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进行、残忍表演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组织、胁迫、诱骗的行为。“组织”,是指行为人通过纠集、控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或者以雇佣、招募等手段让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表演、残忍节目。“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残忍节目。“诱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认知上尚未发育完全的特点,或者利用残疾人在身体上或者认知上的弱点,以许愿、诱惑、欺骗等手段使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残忍节目。 二是,组织、胁迫、诱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除非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胁迫和诱骗,需要全社会予以重点关注和保护。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由于残疾影响他们与外界的交往,能力和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而且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就业机会少,因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根据这一规定,一方面要促进残疾人就业,实现自身价值,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残疾人权益,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惩。 三是,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的是、残忍表演。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深入群众,努力创作和表演思想性、艺术性统 一,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为广大群众所欢迎的优秀节目。国家禁止举办表演方式、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或者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演出活动。对于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进行、残忍表演的行为,应当依法禁止并予以惩处。这里所说的“”表演,是指营造凶杀、暴力等气氛的表演项目,如碎尸万段、刀劈活人、大卸人体组织等。“残忍”表演,是指对人的身体进行残酷折磨,以营造残忍气氛的表演项目,如脚踩幼童、人吃活蛇、蛇钻七窍、油锤贯顶、钉板打石、汽车过人、铁钉刺鼻等。这些表演节目与一般的杂技表演不同,杂技表演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不仅具有强身健体的作用,而且还常常颇具观赏性。杂技表演虽然也有一些惊险、离奇的动作,但是科学、文明地体现其自身价值,而、残忍表演以表现、暴力为内容,追求的是气氛,这些表演项目既催生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更严重摧残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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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残疾人犯罪如何处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胁迫残疾人犯罪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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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胁迫威胁杀人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胁迫威胁杀人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胁迫威胁犯法吗
是犯法的,这种情形下犯罪属于胁从犯,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知识:胁从犯有什么特点
(一)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和从犯,虽然作用有所不同,但从主观上来说都是自觉自愿地参加犯罪的,他们在共同犯罪中都居于主动地位。而胁从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他是被动地参加犯罪。胁从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为遭受他人的威胁强迫,为了避免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伤害或不利,不得不实施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乃是受胁迫的结果,其主观上不愿意犯罪,或者说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他的意愿,其参与犯罪具有一定的消极性。
(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这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的。通说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胁从犯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仅仅在于他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更重要的是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较小。胁从犯就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的共同犯罪人,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小于主犯和从犯。
(三)胁从犯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
通说认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起较小作用,这是胁从犯的法律特征.胁从犯的认定应当坚持这两个标准的统
一,即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遭受他人胁迫,而且还要衡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只有行为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次于从犯)时,才能说行为人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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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胁从犯的胁迫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胁从犯中的胁迫要件 对胁从犯中的胁迫要件,包括威胁侵害非法利益在其中的定位,学理解释中已经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如通说认为,胁从犯中的胁迫一般是指精神上受到强制,如以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胁迫。这里,通说仅仅是根据胁迫的本质,对胁迫的内容进行了一些学理上的列举。但是,通说的这种表述,并没有明确胁迫内容的合法与否,即没有明确界定针对行为人非法利益的侵害威胁,如恐吓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隐私”、毁坏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催逼赌债等等,是否胁从犯成立要件中的胁迫。因此,我认为通说的表述有模糊之处。与此相对,有的学者则明确指出:在面临胁迫时为保住非法利益而犯罪可成立胁从犯。申言之,行为人受到他人以侵害自己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而实施犯罪的,可以构成胁从犯;侵害非法利益应该属于胁从犯中的胁迫。 比较以上诸种学说,我认为,那种将侵害行为人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也视为胁从犯中胁迫的观点,存在偏颇。相比而言通说则较为可取,但仍须加以澄清,即还需要明确地将针对行为人非法利益的侵害威胁从胁迫要件的范围内加以排除,方更为妥当。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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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胁迫威胁犯法吗 是犯法的,这种情形下犯罪属于胁从犯,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知识:胁从犯有什么特点 (一)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和从犯,虽然作用有所不同,但从主观上来说都是自觉自愿地参加犯罪的,他们在共同犯罪中都居于主动地位。而胁从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他是被动地参加犯罪。胁从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为遭受他人的威胁强迫,为了避免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伤害或不利,不得不实施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乃是受胁迫的结果,其主观上不愿意犯罪,或者说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他的意愿,其参与犯罪具有一定的消极性。 (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这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的。通说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胁从犯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仅仅在于他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更重要的是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较小。胁从犯就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的共同犯罪人,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小于主犯和从犯。 (三)胁从犯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 通说认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起较小作用,这是胁从犯的法律特征.胁从犯的认定应当坚持这两个标准的统 一,即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遭受他人胁迫,而且还要衡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只有行为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次于从犯)时,才能说行为人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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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胁从犯中的胁迫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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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对胁从犯中的胁迫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对胁从犯中的胁迫要件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胁从犯中的胁迫要件
对胁从犯中的胁迫要件,包括威胁侵害非法利益在其中的定位,学理解释中已经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如通说认为,胁从犯中的胁迫一般是指精神上受到强制,如以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胁迫。这里,通说仅仅是根据胁迫的本质,对胁迫的内容进行了一些学理上的列举。但是,通说的这种表述,并没有明确胁迫内容的合法与否,即没有明确界定针对行为人非法利益的侵害威胁,如恐吓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隐私”、毁坏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催逼赌债等等,是否胁从犯成立要件中的胁迫。因此,我认为通说的表述有模糊之处。与此相对,有的学者则明确指出:在面临胁迫时为保住非法利益而犯罪可成立胁从犯。申言之,行为人受到他人以侵害自己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而实施犯罪的,可以构成胁从犯;侵害非法利益应该属于胁从犯中的胁迫。
比较以上诸种学说,我认为,那种将侵害行为人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也视为胁从犯中胁迫的观点,存在偏颇。相比而言通说则较为可取,但仍须加以澄清,即还需要明确地将针对行为人非法利益的侵害威胁从胁迫要件的范围内加以排除,方更为妥当。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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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残疾人犯罪怎么处理?
胁迫残疾人犯罪将会按照特定犯罪的主犯来进行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对胁迫的人员来说是属于存在犯罪的意图,并且客观上存在着犯罪的结果,所以是需要按照特定的犯罪行为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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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进行恐怖、残疾
[律师回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残忍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进行、残忍表演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组织、胁迫、诱骗的行为。“组织”,是指行为人通过纠集、控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或者以雇佣、招募等手段让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表演、残忍节目。“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残忍节目。“诱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认知上尚未发育完全的特点,或者利用残疾人在身体上或者认知上的弱点,以许愿、诱惑、欺骗等手段使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残忍节目。 二是,组织、胁迫、诱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除非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胁迫和诱骗,需要全社会予以重点关注和保护。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由于残疾影响他们与外界的交往,能力和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而且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就业机会少,因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根据这一规定,一方面要促进残疾人就业,实现自身价值,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残疾人权益,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惩。 三是,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的是、残忍表演。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深入群众,努力创作和表演思想性、艺术性统 一,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为广大群众所欢迎的优秀节目。国家禁止举办表演方式、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或者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演出活动。对于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残疾人进行、残忍表演的行为,应当依法禁止并予以惩处。这里所说的“”表演,是指营造凶杀、暴力等气氛的表演项目,如碎尸万段、刀劈活人、大卸人体组织等。“残忍”表演,是指对人的身体进行残酷折磨,以营造残忍气氛的表演项目,如脚踩幼童、人吃活蛇、蛇钻七窍、油锤贯顶、钉板打石、汽车过人、铁钉刺鼻等。这些表演节目与一般的杂技表演不同,杂技表演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不仅具有强身健体的作用,而且还常常颇具观赏性。杂技表演虽然也有一些惊险、离奇的动作,但是科学、文明地体现其自身价值,而、残忍表演以表现、暴力为内容,追求的是气氛,这些表演项目既催生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更严重摧残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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