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抵抚养费的性质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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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以房产抵抚养费的性质是如何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以房产抵抚养费的性质是如何的?

一、以房产抵抚养费的性质是如何的?

房产抵押抚养费的性质他是属于协商性质的。夫妻离婚可以协商以房产抵充抚养费,但是法院判决的不会这样处理,还是应依法分割房产,孩子的抚养费依法支付。

一般来说,孩子抚养费按月支付,如果一方要求用应得的房产价款直接抵扣抚养费,相当于是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所以对抚养孩子一方来说,降低了按月催要抚养费的风险,可以说没有拒绝用房产抵扣孩子抚养费的理由。

夫妻离婚可以协商以房产抵充抚养费,但是法院判决的不会这样处理,还是应依法分割房产,孩子的抚养费依法支付!

一般来说,孩子抚养费按月支付,如果一方要求用应得的房产价款直接抵扣抚养费,相当于是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所以对抚养孩子一方来说,降低了按月催要抚养费的风险,可以说没有拒绝用房产抵扣孩子抚养费的理由。

二、离婚时小孩的抚养费应该怎么承担?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离婚之后,应该给小孩支付抚养费,他想要用房产来抵押,这个抚养费用也是可以的,但是他必须要和抚养人商量清楚,也就是双方要通过一致的协商来确定用房产抵押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当事人也只能够把房产卖出去,换成钱再来进行给付。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以房产抵抚养费的性质是如何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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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抵抚养费的性质是怎样的?
具有协商的性质。双方如果离婚,小孩的抚养费用房产抵押,那么通常是指能够通过协商来确定,因为法院在判抚养费的时候,不会让当事人用房产直接抵押抚养费,如果当事人想用房产抵押抚养费,那么它就需要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用房产来抵押,所以它是具有协商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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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抵抚养费的性质是怎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以房产抵抚养费的性质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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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的性质及法理依据
[律师回复] 破产抵销权的性质及法理依据
在破产程序中,为保护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为节省互为给付和互受给付所生的徒劳和费用,及不致有不公平结果的发生,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在破产程序中允许破产债权债务的抵消。破产抵消权的正确适用可以在破产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同时,简化破产程序,减少破产程序成本投入,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我国的破产法对破产期间债权人的抵销权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债权人在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破产抵销权的性质及法理依据
1、破产抵销权实质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破产上的抵销虽然也发生债权债务相互清结,但是它不仅关系到相互清结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会涉及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破产程序,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务人,必须全部清偿,而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能按清偿比例得到部分清偿。因此,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依破产程序得到的消偿必然少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清偿。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债权人得到的清偿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清偿相同,债权人的利益可以维持平衡,其抵销部分的债权则先于一般债权全额受偿。但这必然导致破产人的财产减少,影响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因在破产中行使抵销权的债权人,享受了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待遇。可见,破产抵销权实质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2、履行合同的目的是在自己履行了债务后能顺利实现自己的债权,破产法上若没有抵销权,互负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可能与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享有同等待遇,这有失公平。公平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正是基于公平的考虑,破产法上才设有破产抵销权制度,以维护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间的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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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在审判实践中,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时动辄提出索赔几万元以上甚至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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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以没有完成的建筑物设立抵押权,抵押合同不能立即发生物权的效力,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的效力。因为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还需要登记。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来说,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是有区别的。
首先,在建工程是以将来建成的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权只可能在建筑物建成后才成立。也就是建筑物抵押合同是以设定某种将来的权利为目的的合同,而不是现在就可设定某种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建建筑物抵押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权利方可设立。
《担保法》没有区分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给实践操作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从通行的物权债权区分学说上看,合同行为是抵押权产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直接产生抵押权的充分条件。作为物权,抵押权是否成立除了抵押合同外,还须有另外的要件。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发生当事人双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义务,但抵押权不成立并不等于抵押合同无效。因此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生效不同,抵押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登记应该适用《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登记是于基础合同的设权行为。这一错误终于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得到了彻底的纠正。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当事人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等;
二、抵押物的名称、建筑面积、处所;
三、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四、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责任;
五、抵押物保险受益人;
六、抵押物的占管方式;
七、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
八、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一、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以中文书写,以两种以上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主。
在建工程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是否必须同时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中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保持一致的原则。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应把整宗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而不能仅仅抵押在建工程建筑物占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建筑物的数量、面积、有关权证号码等情况应在抵押物清单上载明。在建工程抵押应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物登记证。银行要密切关注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情况,根据实际及时办理新增部分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当在建工程竣工,客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应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客户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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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三、无担保人的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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