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怎么赔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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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有不同的处理。如,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怎么赔的问题,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怎么赔

一、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怎么赔

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如何赔偿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是应该起诉车主还是司机

交通事故起诉车主还是驾驶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雇佣关系,工作关系,那么起诉车主。

2、如果是朋友之间无偿借用,车辆安全,驾驶人有驾驶证那么由驾驶人起诉。

三、交通事故的起诉流程有哪些

1、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写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

(2)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

(3)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

(4)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

3、整理证据,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4、立案,即到管辖地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

5、交费,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等候审理判决,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7、申请强制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你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怎么赔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其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车辆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车辆被他人盗窃了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要判断车主是否有责任,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若你对此还有疑问,请咨询律图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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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在交通事故中,若驾驶人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其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雇主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后,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为一般情况下,在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后,其便对其车失去了控制,该车转由承租人掌控、使用,此时使用人人应该尽到对该机动车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同时,承租人负责该车辆的管理,享有该车辆的使用权和运营利益,出租人只享有基于对机动车所有权而产生的租赁利益。因此,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与机动车使用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后,虽然不在是该车辆的掌控者,但其仍应负一定的注意义务,发生事故的也有可能与车辆所有人有关。因为在所有人出租车辆时,其有义务确保承租人有使用、驾驶机动车的资质,确保其车辆没有明显的安全瑕疵,适于运行,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其他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1)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首先看擅自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擅自驾驶人与所有人存在某种隶属关系的,比如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车辆的,或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的,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虽然擅自驾驶人不是为了履行职务行为或雇佣活动,但其雇主或工作单位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雇员或职工驾驶车辆行为和履行职务相类似,同时,雇主或单位也应当对车辆的管理以及职工或雇工的管理承担责任。此时雇主或单位承担的应当是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不是像在履行职务或雇佣活动中那种无过错责任。
2、擅自驾驶人擅自驾驶与其没有雇佣或劳务等隶属关系的他人的车辆的,此时,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失去对车辆的掌控是因为擅自驾驶人的行为,而不是向车辆出租或出借时的出自于自身的意愿,所以该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他人擅自驾驶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此时的过错程度,应当远远高于车辆出租、出借时对其过错的认定要求。(二)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盗窃、抢劫、抢夺车辆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将车辆脱离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掌控的,此时犯罪行为人支配该车辆的运行,且完全支配该车辆的运行利益,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已经无法享有该车辆的运行利益,甚至对该车辆的间接支配权也已经丧失,发生交通事故的,与其没有任何关联,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这种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应有盗窃、抢夺、抢劫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盗窃、抢夺、抢劫行为人作为赔偿主体,因其违法行为,而被课以新的负担,即保险公司垫付费用后对其有追偿权,这在其他几种情况下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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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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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之间存在雇佣、隶属关系,一般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在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存在隶属关系的情况下,也按照前述原则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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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买卖但未过户。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机动车属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但均可按照前述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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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
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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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谁承担事故责任
[律师回复] 1、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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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弟弟开我的车酒驾了用我的驾照,我想问问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怎么办,请了解相关知识的人告诉我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车辆的实际是有人与所有人就是同一人,但是日常生活中,租车、借车等导致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是很常见的事情,那么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你考虑过吗?
今天笔者就带领大家一起来分析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参考案例:
1、罗某、罗某威与石某光、人保财险 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年 月日下午,罗某威驾驶鄂 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由通城县往温泉方向行驶,时 分,行至 县路口 村 组下屋杨家门前路段,刹车时,车辆左偏,与同向石某光驾驶的鄂 号飞肯牌125型二轮摩托车追尾发生碰撞,相撞后厢式货车驶向道路左侧,又与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鄂 号五菱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鄂 号五菱牌小型客车侧翻后,向前侧滑撞上路右边的电线杆,造成鄂号五菱牌小型客车乘坐人员秦某军当场死亡、原告以及乘坐人员秦某、沈某阳、二轮摩托车驾驶者石某光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年 月 日,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 公交认字第2017[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光、沈某民、秦某军、秦某、沈某阳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 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天,花医疗费 元,被告罗某威已支付。鄂车辆所有人为罗某,该车在人保财险 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只主张被告人保财险 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商业三者险部分原告暂时搁置。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后续医疗费元,伤后误工时间为 天,护理时间为 天,营养时间 天。
被告罗某辩称,自己系鄂 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但是车子发生事故时并非自己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罗某并没有使用鄂L52831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罗某在案件中不存在过错,故罗某在案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陈伟山与张喜荣、张遥如、王小毛、黄显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陈伟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 年 月 日 时左右,黄某浩驾驶粤 号小客车承载王某毛、陈某自东凤镇东三村往东彩路诗阳村“伟发副食”吃宵夜。 时 分左右吃完宵夜后,黄某浩将该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王某小毛驾驶。王某毛在驾驶粤 号小客车驶往东凤镇东三村的过程中,因车辆操作不当,致车失控冲撞进张某荣的凉茶铺内,造成李某炜、张某荣、张某遥如受伤和铺内物品损坏及粤 号小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荣被送往 手外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至 月 日,出院诊断:全身多处车祸伤:
1、右前臂屈肌群多段断裂;
2、右前臂血管神经损伤;
3、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4、左尺骨茎突骨折;
5、左胫骨前肌腱、踇长伸肌腱不全断裂;
6、左足背静脉断裂。出院医嘱:
1、加强右上肢手功能锻炼及左手指功能锻炼,继续行康复治疗;
2、9月15日去掉左手石膏后适量行左腕关节功能锻炼,避免过度用力及暴力;
3、11月22日复查左腕部片,视骨折愈合情况拔克氏针,全休一月,不适门诊随诊。张某荣于9月4日转至 市中心医院做康复治疗至10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
1、右前臂屈肌群多段断裂;、血管神经损伤清创缝合修复术后;
2、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血管神经损伤、左尺骨茎突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3、左胫骨前肌腱、长伸肌腱不全断裂、左足背静脉断裂;
4、轻度贫血。出院医嘱:不适随诊,继续加强患肢锻炼。张某荣于同年11月7日至11日在 手外科医院进行内固定物手术,出院诊断:左尺桡骨骨折术手桡骨内固定物存留。出院医嘱:
1、加强患肢手功能锻炼,收款三天换药一次,至11月20日回院拆线;
2、不适随诊。张某荣三次治疗共住院87天,用去医疗费 元。张某如被送往 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至9月4日,出院诊断:全身多处车祸伤:
1、左足拇指末节骨折伴甲床损伤;
2、右大腿、小腿皮肤裂伤;出院医嘱:
1、适当进行功能锻炼,
2、避免暴力运动及工作,
3、不适随诊。张遥如于9月4日转至潮州市中心医院做康复治疗至9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
1、左第一趾骨末节骨折内固定术后,
2、颈椎病,
3、低钾血症。张某如住院治疗 天,用去医疗费 元。期间,王某毛为张某荣、张某如垫付医疗费 元。
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于 年 月 日作出安公行罚决字( )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处罚人王某毛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东彩线实施未取得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决定对王某毛处以罚款 元并处拘留 日后,先行对王某毛执行拘留 日。 市公安局 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年 月 日作出 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荣、张某如、李某炜无事故责任。同日对王某毛作出 交管公交决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处罚人王某毛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东彩线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 元;对黄某浩作出 交管公交决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处罚人黄显浩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东彩线实施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 元。事故车辆粤 号小客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陈某河,实际支配人为陈某山,该车已在 保险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 市公安局 分局作出的安公行罚决字()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公安局 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 交管公交决字( )第 、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予以采信。王某毛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仍过于自信操控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炜和张某荣、张某如身体受伤和财产损失,应负主要过错责任;黄某浩知道或应当知道王某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仍故任其操控机动车,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负相应的过错责任;陈某山作为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未对车辆尽到管理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制动缺陷,该缺陷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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