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行政复议应该怎样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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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伤保险行政复议应该怎样解决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工伤保险行政复议应该怎样解决

一、工伤保险行政复议应该怎样解决

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原工伤赔偿有错误的,可以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对工伤保险行政复议进行审查后,原工伤保险决定有错误的,可以撤销原决定,并且责令重新作出工伤保险赔偿决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工伤保险行政复议应该怎样解决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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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是可以利用口头申请也可以利用书面申请;在进行口头申请时就需要由行政机关当地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并说明不服的理由;书面申请就需要写一份书面申请复议书提交给行政部门的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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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申请的行政复议还没有收到决定,担心到时候有什么不如意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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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想要进行行政复议,想请问政府行政复议亭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该去那个部门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法院已经受理,虽未判决但已作出裁定,您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①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时,无论当事人意思表示如何,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作出并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出再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②行政复议不是终局裁决时,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后,原行政复议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从起诉期届满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是终局性的行政复议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起诉并且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复议决定强制执行两种情况:一种是复议机关决定为终局性的,政府行政复议亭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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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该向谁提出
一、对地方政府派出机关行为有异议,向设立其的政府申请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行为不满,向设立其的部门申请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为有异议,向直接管理的地方政府、部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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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何处理 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将会对拒绝执行人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申请仲裁需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提交参与仲裁当事人的身份及其民事权利能力等证明; 二、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四、按规定交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需要依法办理的手续。 什么是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仲裁申请书是指申请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判这种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申请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申请书首部。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书尾部。包括仲裁委员会全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仲裁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有拘束力、执行力。对于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法律也未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践中,有的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妨碍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此,申请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提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责令其限期履行的决定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仍拒不履行的,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我朋友收到了行政机关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于维持原判决的行政复议好久生效的呢?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复查审理,应在法定时限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就有关的行政争议作出结论性的决定,这一结论性的决定,即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是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强制性的判断和处理。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从而形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正式公文,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与一般的行政机关公文所具有的行政效力有以下不同:一是该决定书是法律的直接适用,是法律与具体事实经过复议相互结合的结果,有相当一部分是因行政命令、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一般说来有相当一部分未与具体事实直接联系;二是该决定书直接确定特定的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内容,行政机关的公文则不是直接确定这些权利义务,而是指示或通知另一些机关应当如何实施行政管理,这只能与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形成间接联系;三是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性,达到某些法定条件时,将成为司法或行政机关依国家强制力强迫各方履行的根据,如过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公文不具备这种性质。因此,既要把复议决定书纳入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范围,又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公文对待。
  二、何为送达
  1.送达的概念。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所谓送达,是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复议文书送交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的一种行政复议行为。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与诉讼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存在许多相通之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行政复议中的送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
一,送达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文书或者其他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
  第
二,送达的内容是行政复议的文书,如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通知书等。
  第
三,送达的对象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
四,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便不具有法律效力,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行政复议中的送达和诉讼中的送达一样,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它不仅是把行政复议文书送交给受送达人,使其明白文书的内容,以利于其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送达本身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行政复议文书正式送达受送达人,该受送达人应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依法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的,可在接到送达通知书后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异议的,即应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便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自己依法强制执行。
  2.送达的方式。从行政复议的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送达方式与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基本相同,一般有六种方式。
  一是直接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文书直接送交给行政复议参加人本人、其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行政复议文书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交行政复议参加人。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可以考虑采用下面其他的送达方式。
  二是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是委托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
  四是邮寄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邮局,把行政复议文书用挂号寄送给受送达人。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是转交送达。即将行政复议文书托付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
  六是公告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说明需要送达的行政复议文书的内容,经过一定的期限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不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3.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证明行政复议文书已经送达受送达人的凭证。为了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所以要求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的表现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有关部门就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送达或者已经发出但尚未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被送达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以后,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为终局复议裁决的,则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之后,一方面,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开始履行决定;被申请人执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该机关的法定职责,由于行政机关是上级领导下级,即使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不同意见,亦应按决定的内容办理,然后再以合适的方式,如报告、请示等向上级表示不同意见的内容,不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另一方面,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将责令和履行的情况上报或函告做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如果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请人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予以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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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服仲裁裁决,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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