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债务破产应该怎样偿还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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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债务破产应该怎样偿还

一、银行债务破产应该怎样偿还

1、公司破产后,银行债务属于普通债权,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后,有剩余财产的,才清偿银行的债务。

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普通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3、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2、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公司在出现了破产的情形以后,需要对债务清偿以后,同时法院会宣布企业破产,而其中银行债务是属于普通债权。公司在清偿债务的时候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来执行,首先是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以后,有剩余的资产在清偿银行的债务。

对于关于银行债务破产应该怎样偿还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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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银行抵押债权是有优先权的,公司破产的程序是先成立清算组,然后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再对破产财产分配,最后是清算终结、注销登记。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本条是关于别除权的规定。那什么是别除权呢?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就担保标的物受偿;正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依破产分配程序受偿,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同时,由于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足额清偿,所以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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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破产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法律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利用破产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法律防范问题解答如下,
(一)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主要方式、手段
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方式、手段很多,主要有:
(1)逃债企业在实施破产之前,总是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产,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其他企业或新的企业,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然后对原企业实施破产,即所谓的“金蝉脱壳”、“先分立、后破产”的逃债方式。
(2)搞假破产。有些破产企业人为地加大破产费用,压低破产财产的评估价格,想方设法悬空金融债权,这样的企业再由其他相关企业以极低的价格接收后,更换一个名称后又利用原有的厂房和设备重新组织生产和经营。
(3)有些企业破产,明目张胆地违背《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将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等担保认定无效,将这些已担保财产一并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由于金融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分配时位次靠后,所以几乎得不到破产财产,偿债率往往低于1%。
(二)企业破产时,防范逃废银行债务的法律手段
1.注意行使申诉权。《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未规定债权人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申诉。因此,从程序上看,破产案件审理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力。最高人民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有了新的规定。该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做出裁定”。所以,如果认为破产企业不够破产条件,或者搞假破产,有逃废债务现象,或者发现债务人有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则我们首先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说明不应宣告破产。即使受理案件的裁定宣告破产,我们应在10日内及时向上一级人民申诉,来纠正下级确有错误的宣告企业破产裁定。
2.注意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保全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即是撤销权。在破产案件中要注意行使这一权利。对于破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依法予以撤销: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压价出售财产;
(3)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4)放弃债权;
(5)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
3.及时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时应严格依法律规定进行。要注意:债权申报的时间:
(1)我国《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破产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2)如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依法行使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设置了担保权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就担保标的物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未使用“别除权”这一术语,而是使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债权是有财产担保的,对该担保物应优先受偿。
5.对于内贸、外贸企业的破产,注意其破产是否经过有关的批准程序。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1996]492号)中第8条规定:内贸、外贸企业确需破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牵头,充分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经省内贸、外贸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等审核,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债务人方可依法申请破产。最高人民在2001年8月发布的《紧急通知》中又明确规定:“对于内贸、外贸企业的破产申请,应当严格按照国经贸[1996]492号文件的批准程序规定,从严把握,审慎受理”。因此,内贸、外贸企业如果不按上述程序申请破产的,银行可以请求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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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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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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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破产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应宣布清算组撤销。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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