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代通知金”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标准并非实际领取的工资,指劳动合同规定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和临时性奖金。福利费不属于工资范畴,不包括在内。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什么叫做代通知金
全国本的“代通知金”更多的叫法是“N1”,这个N是经济补偿金月数,这个1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还要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
这三种情形分别是:
1.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者培训仍旧不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的。
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
《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代通金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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