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能够随时终止?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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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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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能够随时终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能够随时终止?

一、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能够随时终止?

事实劳动关系是可以随时终止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无论是否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和认定要素有什么?

有劳动合同书的就是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如果没有,则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实际建立的时间段。

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是: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什么?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一方面,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

认定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对于职工来说是很重要的内容。只要认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以及劳动期间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是可以随时终止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就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与用人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之日开始。劳动关系认定如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所需要的。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能够随时终止?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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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有点懒惰,对工作上的事情不上心,果真被公司辞退了,与朋友劳动关系终止了,所以朋友想了解一下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劳动关系终止相关知识
1、什么是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4)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消灭,某些特定的内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然要存续一定时间。
2、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
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可能是客观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有时来自劳动关系主体某~方面,有时是双方共同的,或者来自外部环境;有时是某一个关键因素,更多时候是多个因素交织在一起;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有些和劳动过程密切相关,有些和劳动过程几乎没有联系,等等。因此,分析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事实上往往比较复杂。
国外有学者指出,雇佣关系及相关的雇佣合同的终止可能是由雇员或雇主出于各种原因提出的。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
(1)雇员的严重行为不当;
(2)雇员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3)组织削减规模而进行的裁员;
(4)对雇员的持续雇佣将违反法律规定;
(5)其他一些实质原因。
从雇员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
(1)因为年龄或健康原因(如精神病)而退休;
(2)因为各种可能的原因而辞职,包括接受另一份新的雇佣合同或移民;
(3)雇主违反了合同;
(4)死亡。
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相关知识
1、什么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其他观点补充: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终止,没有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是一个概念,建议不要混淆。
2、劳动合同关系终止适用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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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劳动关系事实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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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4)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消灭,某些特定的内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然要存续一定时间。
2、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1)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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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的概念,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劳动关系终止的概念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4)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消灭,某些特定的内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然要存续一定时间。
二、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可能是客观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有时来自劳动关系主体某一方面,有时是双方共同的,或者来自外部环境;有时是某一个关键因素,更多时候是多个因素交织在一起;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有些和劳动过程密切相关,有些和劳动过程几乎没有联系,等等。因此,分析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事实上往往比较复杂。国外有学者指出,雇佣关系及相关的雇佣合同的终止可能是由雇员或雇主出于各种原因提出的。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
①雇员的严重行为不当;
②雇员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③组织削减规模而进行的裁员;
④对雇员的持续雇佣将违反法律规定;
⑤其他一些实质原因。从雇员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
①因为年龄或健康原因(如精神病)而退休;
②因为各种可能的原因而辞职,包括接受另一份新的雇佣合同或移民;
③雇主违反了合同;
④死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可以根据雇主的意愿解除员工工作或根据员工的请求终止劳动关系。雇主根据企业生存或长期发展的需要来自主用工。对雇主而言,终止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历来被当作是企业降低成本,维持秩序,提高效率,乃至在困境中谋求生存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使企业面临国内、外更加激烈的竞争;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科学技术的推广,日益强化了资本和技术对劳动力的替代,这些情况客观上都对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雇主终止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可避免。当然,雇主也可能由于一些原因而不自愿地终止劳动关系,如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关键人才“跳槽”、出国深造、移民或继续雇用违法等。相对应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业要求的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观念和需求以及法律意识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者尤其是一些优秀人才出于对经济收入、福利待遇、社会地位、心理满足等的理性追求,以及为增加阅历,或由于移民、留学、家庭、服兵役等原因而自愿终止劳动关系的现象已比较普遍。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也可能由于一些原因而不自愿地终止劳动关系,比如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地减退或丧失、出现严重过错、雇主侵害自身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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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期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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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中止和终止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有什么区别 一、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可继续履行。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超过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当然,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二、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 (一)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三)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剧烈地、明显地侵害的事实。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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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能随时终止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务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务合同关系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随时解除。
一是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二是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三是遭遇了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平等民事主体,可以在签订劳务合时约定随时解约应满足的条件如解除合同中出现纠纷,将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予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在作为债务的给付义务之外,基于债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义务。作为合同给付义务以外的法定义务,其宗旨在于促使合同履行中当事人能够兼顾他方的利益,保护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安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圆满实现,最终是合同的履行顺利实施。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就规定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合同终止后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1)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在事关当事人一方利益的重大事项上,他方当事人有告知义务。比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履行的情况等。
(2)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是因债之关系而了解到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或隐私的当事人,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其秘密、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2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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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如何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一般是仍应以履行相应的书面手续为准的。在我国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的劳动关系,此时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申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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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形,终止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婚姻关系中使用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终止:
1、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不复存在,则该财产制度终止。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两种情形。
2、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了婚姻关系,则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应随婚姻终止而终止。
3、夫妻双方商定改为约定财产制,则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终止。这是因为,对于一桩具体婚姻而言,只能使用一种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果男女婚前没有达成财产协议,婚后当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但经过一定时间的共同生活,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双方自愿商定采用约定财产制中的某种夫妻财产制,则自约定生效之日起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如果出现夫妻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以及夫妻通过约定采用共同财产制以外的财产制等原因终止,便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无论夫妻对共同财产贡献大小,也无论夫妻双方收人多少与有无,夫妻店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坚持平等的原则,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采取各半分受主义,这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所确认。如《瑞士民法典》第241条,《德国民法典》第1476条,《法国民法典》第1475条,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当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坚持各半分受主义的基础上,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2、遗产分配。该种情形适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引起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尚在的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后,对死亡一方的一半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如果夫妻同时死亡,同样发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这时的后果是夫妻生前的共同财产,全部成为遗产,各继承人可依法对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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