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登记在哪里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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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手续应该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接下来,将详细解答“离婚证登记在哪里办理”的问题。
离婚证登记在哪里办理?

一、离婚证登记在哪里办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二、协议离婚需要哪些证件?

1、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财产分割的约定;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债务的承担等其他需要协商处理的事项。

2、双方的结婚证;

离婚时带结婚证是为了证实你们婚姻存在的合法性、真实性,如果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处一般会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两本结婚证均丢失的,婚姻登记处会根据当事人的结婚档案或者建议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3、居民身份证;

4、本人户口簿;

如果没有户口簿或者遗失的,需要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5、半身免冠证件照片;

对于照片尺寸样式的要求,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不一,有些还会提供拍照服务,建议以婚姻登记处的回复为准。

6、中国香港居民、中国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还要出具本人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

7、华侨、外国人还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诉讼离婚后还需要办离婚证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作出了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该条文规定了解除婚姻关系的两种情形,一是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二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符合我国目前解除婚姻关系行政登记与司法诉讼并存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点是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

解除婚姻关系,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按照本条规定,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另一种是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形式获取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上述两种途径均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在法院领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后,不需要再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即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在解除婚姻关系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夫妻选择不同的方式离婚,那么需要去的地方就不一样。那么,离婚证登记在哪里办理?通常情况下,只要是一方户口所在的的婚姻登记机构就可以办理。但目前对于一些地方是打开了办离婚证的限制的。此时除了户口所在地外,也允许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以上就是对办理离婚证的相关介绍,若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咨询我们的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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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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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异议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如何理解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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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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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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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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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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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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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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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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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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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应当在哪里办理登记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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