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级法院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1、不一定可以向中级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否可以提出申请,需要结合以下情形确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4)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1)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应提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郑州两级法院外的生效判决需附带生效证明)。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应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仲裁生效和送达情况的函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提供公证债权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需要向法院提交收款账户确认书吗?
1、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需要向法院提交收款账户确认书。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签名并按手印确认,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盖公章确认,且自然人还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2、此外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供以下文件:
(1)在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须提供相应的民事裁定书以及保全结果的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3)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人数加一)
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执行标的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②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证明。
③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④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
(5)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被申请人是公民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暂住人口登记表;被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网页打印企业信息(天眼查查询)等。
三、被强制执行就会被拉入信用黑名单吗?
1、被强制执行不一定就会被拉入信用黑名单
被执行人,也就是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时才会上黑名单。
2、被执行人记录会保留一段时间
(1)首先,失信被执行人与征信记录是两个不同体系管辖的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法院司法体系的管辖,征信记录属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管辖。
(2)其次,征信记录应当保存5年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并不是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后5年。
司法体系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负责征信记录。已经履行完毕司法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强制执行申请书需要向法院提交,但并不一定是需要向中级法院提交。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书的,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对中级法院能申请强制执行吗存在其他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