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之后,将侵占所得进行隐瞒或者掩饰的,是不会被定两个罪名的。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之后又掩饰隐瞒的,实际上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所以不能对其进行新的定罪处罚。
事后不可罚的本质在于,一般人实施了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之后进行隐瞒或者掩饰属于人之常情,趋利避害乃是人的天性,因此不能期待其不实施掩饰隐瞒的行为,在《刑法》上称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什么?
本罪中的单位在所有制属性上在所不问,既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也包括私营单位。而这里的单位资质,需要细致探讨。
1、这里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团体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院等。
2、个体工商户。单纯从事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本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从业人员不属于本罪的行为主体。
3、一人公司。例如,甲公司的股东只有张某一人,并有五位一般工作人员。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名股东,但是因为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属于本罪中的“公司”,而非自然人。一般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从形式上看,唯一的股东也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但是,职务侵占罪的属性是财产犯罪,侵犯的是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财产,而不包括自己的财产。由于张某是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将甲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实质上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并不会侵犯他人的财产。当然,如果张某通过将甲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逃避债务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不会数罪并罚的,因为犯罪行为人本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如果是其他人在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犯罪既遂之后掩饰、隐瞒的,就会构成犯罪,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