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但是强制执行的方法也是有所不同的。
担保的性质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有一种是连带保证责任。这种保证性质不同,那强制执行也是不同的。
1、如果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当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多余两个人时,连带责任要平均分配给所有的保证人,如果合同上没有具体写明保证人如何分配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让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一起或者任何一个保证人赔偿。
2、当偿还账务时,应当现由债务人去还清债务,当债务人无法还清账务时,那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就要跟着赔偿,当担保人遭到法院的强制执行时,是可以像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此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
3、合同中简单写明债务人不能偿还账务的时候,要由保证人来保证偿还的,就为一般保证人。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强制执行赔偿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账务的保证责任。
5、如果债权人对保证人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没有标明清楚,一般都按照连带保证来做保证人。
二、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对执行标的为行为的执行案件,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三种:
(1)是对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拒绝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时,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或退出,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
(2)是排除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排除妨-害执行的措施;
(3)是替代性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对于要对担保人申请强制执行吗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处理,因为保证人的分类包括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一种是一般保证人,二者的处理情况是不同的。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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