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
此外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二、发生土地纠纷后怎么处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如下:
(1)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2)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3)用地手续不完备;
(4)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5)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7)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引发拆迁纠纷的原因是比较多的,在纠纷发生之后,不管是拆迁方,还是被拆迁方,都可以采取起诉等的方式来处理拆迁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收到被起诉的通知之后,被起诉的一方需要积极应诉。若在法院判决之前纠纷双方已经和解了,那么拆迁纠纷的原因一般会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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