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时间扣押东西不还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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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长时间扣押东西不还怎样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长时间扣押东西不还怎样处理

一、长时间扣押东西不还怎样处理

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那么对于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是否有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日。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扣押物证必须遵守哪些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在扣押时,应当注意全面、客观地分析物品、文件与案件有无关系、有什么关系,既要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证、书证,也要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物证、书证。

2、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行使对物证、书证的扣押权。

扣押物证、书证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力,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与勘验、搜查一起进行的,因此,只有公安、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才能扣押物证、书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

而且,侦查人员在执行侦查任务时应当持有并出示有关证件,不是在侦查案件的时候,也不得扣押有关物品、文件。

3、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扣押。

关于扣押物证、书证的具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清单上应当写明扣押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数量、质量、时间、地点以及文件的名称、编号等,并有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特殊情况下,持有人无法到场的,可以由其亲属签名或者盖章。

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应当有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

行政部门扣押物品之后,长时间没有归还,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向该行政机构提出立即归还物品的请求,如果无效,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而且可以获得相关赔偿,以上内容整理完毕,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到律图网做法律咨询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长时间扣押东西不还怎样处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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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扣押东西不还怎样处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长时间扣押东西不还怎样处理,扣押物证必须遵守哪些程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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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老板拖欠工资,能否扣押东西?不是占有。是扣押
[律师回复]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扣押他人财物,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存在拖欠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什么?哪些东西可以查封、扣押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对象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此,查封、扣押的对象是指查封、扣押所指向的目标,主要是指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场所、财物等。涉案的场所和设施是指用于违法行为的场所和有关器材、设备等,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工厂、车间、设备,非法经营的商店,从事“黄、赌、毒”活动的场所等。涉案财物是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物或者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原料、有关帐表、单据等,如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运输违法物品的车辆,赌博使用的工具,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因此,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实施查封、扣押的对象应当具体明确,涉及的场所和财物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查封、扣押的对象,有可能是证明行政违法与否或责任大小的证据,也可能是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各种证照。涉案,是指与正在处理的案件有关。也就是说,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必须与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不应随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 具体而言,查封、扣押的对象主要有几下几类:一是作为违法行为结果的物。如卫生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二是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三是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如《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九条中将查封、扣押的对象规定为“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四是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如《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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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扣押东西不还怎样处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长时间扣押东西不还怎样处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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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别人欠我钱扣押的东西我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未经债务人同意或未经人民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就以侵占他人财物的方式主张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对方报警后,当事人会被责令退还车辆,并追究当事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责任。如果经警方行政处罚之后,当事人继续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会被依据刑法293条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所以,当事人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权,要么经过对方同意,要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可以在诉前保全对方车辆,但是会产生保全费用。
2、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A、结伙斗殴的;
B、追逐、拦截他人的;
C、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D、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4、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7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
别人欠我钱我扣押他东西违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未经债务人同意或未经人民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就以侵占他人财物的方式主张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对方报警后,当事人会被责令退还车辆,并追究当事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责任。如果经警方行政处罚之后,当事人继续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会被依据刑法293条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所以,当事人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权,要么经过对方同意,要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可以在诉前保全对方车辆,但是会产生保全费用。
2、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A、结伙斗殴的;
B、追逐、拦截他人的;
C、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D、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4、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7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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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什么,哪些东西行政机关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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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检察院扣押人最长能扣押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 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移交检察院前的即使指“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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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长时间扣押东西不还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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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人钱不还,可扣押他人的东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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