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方误诊漏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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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医院方误诊漏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医院方误诊漏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医院方误诊漏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机构医生误诊漏诊造成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首先,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员及其家属应保持冷静和克制,切忌冲动和过激行为,以免矛盾激化,妨碍问题的解决。

实践中解决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协商解决。

患者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

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您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

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它可以为病员和家属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第二、技术鉴定。

医患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还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患双方可再次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3、重新鉴定诉讼

患者对当地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当然患者也可以不经鉴定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具备诊疗条件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存在过错出现误诊漏诊,造成患者出现人身损害事故的,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医院方误诊漏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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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方误诊漏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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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方误诊漏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院方误诊漏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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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由于误诊、漏诊延误病情的诊断和治疗,医院该承担何种责任?
[律师回复] 医院发生误诊,属于民事上的过失责任,但是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与其他民事过失责任的免除事由是有所区别的。那么,关于医院发生误诊了,哪些情况可以免除院方责任呢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医院发生误诊,可以免责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  那么,遭遇医院误诊造成人身利益损害能够请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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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怎么办医院误诊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临床误诊是指医生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因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即医生在认识疾病过程中期望认识其本质而实际与疾病本质发生了偏离的现象,即医院丧失了应有的判断能力,而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其主要表现为,将“无病”诊断成“有病”;将“有病”诊断成“无病”;将“此病”诊断为“彼病”。所有这些误诊都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苦和经济负担。 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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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方误诊漏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医院方误诊漏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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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院漏诊需要承担哪些样的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院漏诊需要承担哪些样的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院漏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被告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01年9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的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
1、头皮挫裂伤;
2、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
3、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
4、左膝关节脱位。被告对原告施行予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常规处理,于同年10月15日请上一级医院专家会诊后行左膝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原告于同年11月3日出院。2002年11月6日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原告取螺钉已无重要意义。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市级医学会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鉴定分析:
1、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
2、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
3、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果关系;
4、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引起纠纷,原告向提讼。原告据此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的医疗费用40000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从2001年11月3日起至今三年时间的误工费计14564元;继续治疗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营养费计26000元;支付原告伤残补助费16000元;4被告承担事故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159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点]
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入住被告单位治疗,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由于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检查,导致对原告的左髋关节损伤存在漏诊行为,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被告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漳平市某医院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25
6.2元、误工费964
6.17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1500元等1156
1.37元。
[评析]
本案为一起由于被告方的漏诊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过失与漏诊与患者的医疗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
②行为违反法律;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有过错。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在本案中,医疗机构的漏诊与患者的医疗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该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本案中被告的过失属于民法通则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因为主观的疏忽导致没有查明的失职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本案在审理后认定患者的医疗结果与被告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已经明确了本案具备因果关系的性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医院漏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院漏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被告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01年9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的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
1、头皮挫裂伤;
2、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
3、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
4、左膝关节脱位。被告对原告施行予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常规处理,于同年10月15日请上一级医院专家会诊后行左膝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原告于同年11月3日出院。2002年11月6日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原告取螺钉已无重要意义。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市级医学会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鉴定分析:
1、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
2、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
3、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果关系;
4、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引起纠纷,原告向提讼。原告据此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的医疗费用40000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从2001年11月3日起至今三年时间的误工费计14564元;继续治疗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营养费计26000元;支付原告伤残补助费16000元;4被告承担事故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159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点]
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入住被告单位治疗,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由于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检查,导致对原告的左髋关节损伤存在漏诊行为,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被告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漳平市某医院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25
6.2元、误工费964
6.17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1500元等1156
1.37元。
[评析]
本案为一起由于被告方的漏诊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过失与漏诊与患者的医疗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
②行为违反法律;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有过错。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在本案中,医疗机构的漏诊与患者的医疗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该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本案中被告的过失属于民法通则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因为主观的疏忽导致没有查明的失职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本案在审理后认定患者的医疗结果与被告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已经明确了本案具备因果关系的性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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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超声漏诊误诊的处理时当事人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可以利用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向医院所在的区医学会进行申请,从而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如果有异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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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误诊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1、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误诊有哪些免责事由作为民事上的过失责任,医疗机构的免除事由与其他民事过失责任的免除事由在原理、原则上是相同的,但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使得其免责事由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1、医疗意外。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疾病的自然转归。如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方的过错。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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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诊误诊漏诊属于医疗事故吗
错诊漏诊误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根据鉴定的结果来进行判断,当发生挫折误诊漏诊以后可以申请医疗事故的鉴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是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损害的话,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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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医疗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医院误诊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1、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误诊有哪些免责事由作为民事上的过失责任,医疗机构的免除事由与其他民事过失责任的免除事由在原理、原则上是相同的,但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使得其免责事由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1、医疗意外。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疾病的自然转归。如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方的过错。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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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被误诊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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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误诊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1、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误诊有哪些免责事由作为民事上的过失责任,医疗机构的免除事由与其他民事过失责任的免除事由在原理、原则上是相同的,但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使得其免责事由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1、医疗意外。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疾病的自然转归。如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方的过错。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
漏诊误诊能否投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是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漏诊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 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 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性肝炎;乙肝同时患 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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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误诊承担法律责任吗
因医院漏诊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患者在医院检查治疗时,患者和医院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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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漏诊误诊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是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漏诊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 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 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性肝炎;乙肝同时患 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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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该种情形使患者精神上倍受疾病恐惧煎熬,物质上为治疗所谓 “疾病”支出不必要的费用。这种情形下,虽然最终无病的结果给患者带来了一丝庆幸,但由于医院误诊致使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精神上的折磨,尤其是精神上的折磨使得患者更加愤怒,若不对此种损害加以补偿,势必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缺乏应有的信任,医院也疏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应有的注意义务。
由于医院的这种致命错误,使得患者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不仅损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而且在一定情形下还会剥夺其生命权,基于这种损害的不可弥补性,必须加以救济。
主要表现为将此病症误诊为他病症、将重症状误诊为轻症状、将轻症状误诊为重症状、忽略并发症状中的一部分等。这种情形下不仅耽误了病人的治疗时机,而且导致其负担完全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如延误诊断、患者重复就诊或病情发展严重而额外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遭受的财产损失。
医生误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生误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该种情形使患者精神上倍受疾病恐惧煎熬,物质上为治疗所谓 “疾病”支出不必要的费用。这种情形下,虽然最终无病的结果给患者带来了一丝庆幸,但由于医院误诊致使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精神上的折磨,尤其是精神上的折磨使得患者更加愤怒,若不对此种损害加以补偿,势必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缺乏应有的信任,医院也疏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应有的注意义务。
由于医院的这种致命错误,使得患者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不仅损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而且在一定情形下还会剥夺其生命权,基于这种损害的不可弥补性,必须加以救济。
主要表现为将此病症误诊为他病症、将重症状误诊为轻症状、将轻症状误诊为重症状、忽略并发症状中的一部分等。这种情形下不仅耽误了病人的治疗时机,而且导致其负担完全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如延误诊断、患者重复就诊或病情发展严重而额外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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