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令下达有效期是多少天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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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强拆令下达有效期是多少天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强拆令下达有效期是多少天

一、强拆令下达有效期是多少天

强拆令下达后,在强拆令撤销前,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被强拆人申请行政复议,强拆令被撤销的,就不再有法律效力。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达强拆令是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强拆令未被撤销的,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被强拆人不服该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利益。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强拆令下达有效期是多少天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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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令下达有效期是多少天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强拆令下达有效期是多少天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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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需要先对被拆迁人进行经济补偿才能拆迁,所以未补偿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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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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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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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书下达多久强拆
行政部门若责令违法建设者限期拆除,逾期未执行且无复议或诉讼,行政部门有权强制拆除。对于违章建筑,构建者虽无所有权但有以下权益:可处分建筑材料,有权占有建筑物并受法律保护,有权使用建筑物并获取收益,但仅限于自用,不可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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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起诉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应如何 若是市政府,复议找省政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若是省政府,复议还是找省政府。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指通过暴力手段强制进行征地拆迁的行为。停水、断电、放、放蛇;在白天强行冲进“钉子户”的家中一通乱砸;或是在夜晚强行入户将酣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人房屋夷为平地,这些行为都被称为“”。 产生原因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均明确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 的原因很多,如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个别开发商,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主要原因是相关赔付不合理,国家规定的款项出现私吞现象,或者开发商不能给予合理的条件,导致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 一些政府为规避行政违法的责任,将拆迁工作委托给一些组织或企业“实行包干制”,将拆迁任务直接“包干分解”,甚至给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执行人员。“委托社会力量动手,自己背后撑腰”,这种征迁方式成为滋生各种野蛮拆迁、事件的重要原因。 加强监督 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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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能电子送达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向申请了支付令并且获得通过后,很多人都会希望尽快的将支付令送达出去,让对方收到支付令后执行。电子送达方式是运送公文的一种新型方式,这类方式送达支付令是最快的。那么,支付令可以电子送达吗?
支付令可以电子送达吗?
支付令可以电子送达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
支付令送达后并不直接产生强制执行力。根据法律规定,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后15天内,债务人拒不履行支付令也不向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所以支付令在经过了15天的异议期后,才具有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情形是否存在,又如何处理?
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情形是确实存在的。对于该情形的出现,有不同意见,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规定的受理条件,认为如果存在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债务人的即不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申请,也就绝不可能出现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但在实际办理当中,支付令是否能直接送达至被申请人也是不可预料的,因为在审查时是简单的书面形式审查,只需要确定被申请人有明确的地址能够直接送达即可,而不可能先找到被申请人见到其本人后再发出支付令。同样,申请人掌握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也有可能随时变动或出错。例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在某学校任教,有确切地址,致电教育局,告知确有被申请人其人,现在某学校任教,即作出受理并发出支付令。但当办案人员到某学校送达时却被告知该被申请人已于月前停薪留职外出,去向不明亦无任何联系方法。
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情形出现后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条款中仅提供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时的处理办法,对不能直接送达的处理没有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此提供了处理方法和依据。实际操作当中,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分两个步骤进行处理,一是通知申请人查找被申请人确切地址限期提供给,二是作出民事裁定书终结催促程序。
一是通知申请人查找被申请人确切地址限期提供给。在发出支付令后出现无法直接送达情形后,首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之规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查找被申请人确切地址提供给,如能在送达规定的期限三十日内直接送达至被申请人,即为有效,督促程序得以继续。
二是作出民事裁定书终结催促程序。在采取第一步骤仍然无法取得被申请人确切地址以至无法在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被申请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人民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讼,或者人民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之规定,受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并明确支付令自行失效,告知债权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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