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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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知识产权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知识产权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

一、知识产权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可以出资。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申请知识产权需要多长时间

1、对于发明专利而言除一些需要保密发明专利外,一般的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公布、实审和授权公告这些阶段,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起18个月会进行公布,然后进行实审阶段,一般情况3年左右才能获得授权,但不排除更长的时间。

为了加快获得专利权的期限,可以申请提前公开,这样在初审合格后,即进行公布,然后进入实审阶段,这样可以加快授权进度。

另外,有些特殊情况,还可以进行加快审查的请求,但手续比较复杂,费用也会较高。

2、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和授权公告阶段,由于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时间较短,一般为6-10月。

申请专利是一种法律程序,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要想快而稳妥地获得专利权,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可委托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为你提供法律和技术上的帮助,发明人一旦与专利代理人建立委找代理关系,专利代理人则是你的技术顾问和专利律师

准确的说,应该是,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人会帮助发明人对要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二次开发,比如挖掘可替代方案等,同时发明人需要给代理人提供技术支持,并及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可以出资,具体的规定如上。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知识产权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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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两者均具有促进竞争和推动创新的基本功能。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是反对垄断,维护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以维护经济活力,这就要求并保障经营者之间开展正常的竞争以寻求新的创新之路,为创新提供压力,同时防止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损害和阻碍创新;而知识产权法则通过授予和保护经营者重要但有期限的独占权来奖酬其在创新上的投资,为创新提供动力,同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其次,两者均具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和功能。反垄断法通过保护和鼓励竞争来保护和实现消费者的福利;知识产权法不仅通过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在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福利,而且通过对具体市场上的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来使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损害。因此,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在促进竞争、推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存在着一致性。认识这种一致性,进而妥善处理两个法律领域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这既涉及不同法律之间在宏观上的衔接和协调,更直接关系到实践中具体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正是基于这种一致性,反垄断法就要尊重和保护正当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这时对竞争的某种限制就应当视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以鼓励创新的必要代价,因此“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具体方面又表现出差异,甚至可能形成某种冲突。仅从表面上看,两者就差异明显,因为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而知识产权法恰恰就是授予和保护某种对竞争进行限制的权利的。虽然这种表面上的不一致并不必然带来它们实际上的冲突,但它确实蕴含着这种冲突的可能性。两者之间的实际冲突不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拥有本身引起的,而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具体行使行为引起的,并且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滥用)行为引起的,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不正当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在这里,区分知识产权的拥有和知识产权的行使以及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与不正当行使是非常必要的。知识产权的拥有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与反垄断法的冲突,而且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也不会产生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人不正当行使其权利,并且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就会导致这种冲突。实际上,区分知识产权的拥有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反垄断法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的基本原则和逻辑。例如,在微软垄断案中,微软公司提出其受到指控的行为是行使其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的抗辩未被地区所接受,指出微软受著作权法保护是从来不受怀疑的,但微软将版权作为不法垄断的手段,故须适用反托拉斯法。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也是明确区分知识产权的“存在权”与“使用权”的,并指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仍应受到欧共体条约有关竞争规则的约束。2004年3月欧共体委员会对微软垄断案的处理决定以及2007年9月欧洲初审的判决也表明,微软利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抗辩同样没有得到欧共体竞争执法机构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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