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医疗事故护士也有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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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出现医疗事故护士也有责任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出现医疗事故护士也有责任吗

一、出现医疗事故护士也有责任吗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护士有过错的,护士要依据其行为对医疗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

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

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

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

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护士要不要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要看护士是否有过错而定。

如果有过错的,要依据其行为对医疗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出现医疗事故护士也有责任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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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护士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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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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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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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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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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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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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护士是否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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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医疗事故护士赔偿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护理医疗事故护士赔偿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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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护士发生医疗过失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护士发生医疗过失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护士发生医疗过失怎么处理
护士医疗过失对于护士本人的处理:
一般对造成医疗差错的护士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晋升职称和评先选优资格,扣罚绩效工资;严重的直接开除。扣罚负有管理责任的科主任、科护士长当月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
护士医疗过失对于病患的处理:
如果医疗行为经过医学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向死亡患者家属赔偿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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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出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步骤
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步骤
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步骤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步骤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指定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
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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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遇到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今天我来回答大家关心的“遇到医疗事故或发生医患纠纷怎么办”这一问题。如果你身边遇到医疗事故或纠纷时,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固定证据,也就是及时复印和封存全部与案件有关的病历资料。有些人一遇到纠纷
首先想到的是怎么解决或者能够赔多少钱或者怎么鉴定之类的问题,往往忽略了固定证据这一环节。医疗事故或纠纷与其他案件不同,在医疗纠纷中最关键的证据是病历资料,无论是鉴定还是诉讼都离不开病历,因为病历是反应医生诊疗全过程是否得当的唯一书面材料。但病历资料尤其是住院病历都是由医院制作和保管的,患方不在第一时间采取复印和封存的方式将病历固定下来,那么此后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是否是原始材料或者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就很难说了。所以尽早固定证据是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之后应当做的第一件事。
其次,在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后,应当保持冷静克制,不要采取医闹等过激和不合法的维权方式维权,应当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采取和解、调解和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最后应当正确对待鉴定。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种鉴定,从鉴定目的来分有死因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等,从鉴定机构来分有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在此我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涉及死亡的,个人建议尽可能进行死因鉴定,也就是进行尸体解剖,这样才能明确具体死因,将来才不会因为死因不明而承担责任或者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另外建议在对病历等关键证据进行分析和质证后,明确病历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初步得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再选择是否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鉴定,切记在对案情毫无了解的情况下盲目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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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护士出吗?
当护士存在责任的时候就会进行赔偿,赔偿的比例就要看责任是否比较大。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范围一般有: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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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护士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护士医疗过失对于护士本人的处理:
一般对造成医疗差错的护士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晋升职称和评先选优资格,扣罚绩效工资;严重的直接开除。扣罚负有管理责任的科主任、科护士长当月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
护士医疗过失对于病患的处理:
如果医疗行为经过医学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向死亡患者家属赔偿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如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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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出了医疗事故, 护士有没有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请问护士有资质点痣吗?在医疗美容医院
[律师回复]  美容纠纷产生后,
首先需要分析它是属于哪一种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因为不同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
1、由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美容法律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美容服务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所谓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客观特定的服务活动,另一方须支付服务报酬的一类合同。在美容服务当中,如果美容机构的行为不是通过约定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因违约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美容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美容机构在提供美容时,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一般伤害。  
首先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包括三种:财产损害:由于美容使接受者遭受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由于美容使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种器官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精神损害:是指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其次是要有过错,美容纠纷中的过错主要是过失行为,一般不会有故意性质。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若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的。  因侵权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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