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可以不通过户主领征地补偿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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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女儿可以不通过户主领征地补偿款吗问题带来帮助。
女儿可以不通过户主领征地补偿款吗?

可以,国家补偿分配是按照户口本上的人口分配的,因而不属于户口本上的人员都不具有补偿资格,所以在了解这一系列知识之后应该遵从国家政府的安排,也就是整体上可以不通过户主领征地补偿款。

房屋拆迁补偿款能不能领取,和户主没有关系的,房屋拆迁补偿是给予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人不是户主,也能获得经济补偿。

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要结合政策确定女儿是否可以享受拆迁待遇。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如果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嫁后户口已迁出很难是认定还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出嫁的女儿,是否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要看该女儿是否还是该村集体成员,如果还是该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分配农村土地收益的权益,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的。

反之,则不能获得补偿。判定是否还是该村集体成员,一是看户口是否还在该村集体,二是看该女是否尽村民的义务。

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和补偿,此时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计算标准来处理的,但是一般来说,农村的补偿款的发放是需要按照被征收的土地或者是房屋的居民的户口本上的人数来确定的,也就是按人数计算补偿款。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女儿可以不通过户主领征地补偿款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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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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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2、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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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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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要如何领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补偿款如何领取
如果我们想要领取征地补偿款的话,这个时候需要先确定发放分配方案,然后没有争议之后才会发放征地补偿款,一般是由村民小组进行发放的,发放的方式可以是以个人为对象,也可以是以家庭为对象。
(一)农村自治组织土地补偿分配决议的程序
1、分配决议会议的筹备。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属于全体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由村民委员会筹备分配决议会议的前期事宜。包括征地数目、位置、征地款项、本村成员的数量、姓名、联系方式等事宜。
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通知各小组提交分配方案草案。在妥善筹备以后,由村委员以通知村民,以小组为单位提交分配方案草案或者村委会提交分配方案草案交村名讨论,讨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5天。
3、村委会起草分配方案。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村委会起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草案。
4、村民会议的通知。由于现实生活中,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和规则的杂乱无序和易导致侵害农民利益发生,所以对于土地分配方案的讨论通过应该仅以村民会议为准。村委会在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村民开会。
5、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形成分配决议。由到会的全体村民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数通过。不能参加分配会议的,可以在开会前通知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通过,一人接受委托人数不超过三人。不能通过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召开三次。第三次仍达不到全体村民人数三分之二多数票数的,可以以二分之一票数通过。
6、保留争议人员的份额。对与通过的分配方案仍然有村民有反对意见或者异议的,先行按照争议的人数提取补偿费分配金额,保留在村委会专门账户中。
7、发放分配方案确定的没有争议人员的金额。通过分配方案后10天内,村委会发放征地补偿款。发放方式可以以个人为对象,也可以以家庭为对象。
8、人民确定争议人员应否得到土地补偿款。没有分得补偿款的村民,认为应当分得补偿款,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讼;村委会在补偿款分配后,自通过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人民,要求人民确认该村民(人员)应否分得正地补偿款。
9、再次分配征地补偿款。在人民法律文书生效后,确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委会在提存的金额中依法发放;否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委会对应当发放的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30天内,再次平均分配补充发放。
(二)农村自治组织的村民小组土地补偿分配决议程序
1、分配决议会议的筹备。由村民小组对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组织分配。村民小组筹备分配决议会议的前期事宜。包括征地数目、位置、征地款项、本组成员的数量、姓名、联系方式等事宜。
2、村民小组向本组村民通知讨论提交分配方案草案。在妥善筹备以后,由村民小组通知村民,提交分配方案草案,讨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5天。
3、村民小组起草分配方案。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村民小组起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草案。
4、通知小组村民。村民小组人数有限,应当召开全体村民参加。村民小组在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本组村民开会。
5、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形成分配决议。由到会的全体小组村民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数通过。不能参加分配会议的,可以在开会前通知村民小组,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通过,一人接受委托人数不超过二人。不能通过分配方案的,村民小组会议可以召开三次。第三次仍达不到本组村民人数三分之二多数票数的,可以以二分之一票数通过。
6、保留争议人员的份额。对与通过的分配方案仍然有本组村民有反对意见或者异议的,先行按照争议的人数提取补偿费分配金额,保留在村民小组确定的账户中。
7、发放分配方案确定的没有争议人员的金额。通过分配方案后10天内,村民小组发放征地补偿款。发放方式可以以个人为对象,也可以以家庭为对象。
8、人民确定争议人员应否得到土地补偿款。没有分得补偿款的村民,认为应当分得补偿款,可以以村民小组为被告提讼;村民小组在补偿款分配后,自通过分配方案的村民小组会议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人民,要求人民确认该村民(人员)应否分得正地补偿款。
9、再次分配征地补偿款。在人民法律文书生效后,确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民小组在提存的金额中依法发放;否定村民分配资格的,由村民小组对应当发放的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30天内,再次平均分配补充发放。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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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结婚证需要户口本户主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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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主要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证的主要特征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证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专职法律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公证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其出具的公证文书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广泛性、通用性、可靠性、权威性等特点,不受行业、国籍、职业、地域、行政级别的限制,在国际国内都能通行使用,这是其他机构的证明所不具备。公证员是公证机构中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代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并出具公证文书。其他机构和人员不能进行公证证明活动。
2、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
公证是为保证实体确实施而设立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证与其他司法活动一样,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公证当事人的监督。为保证公证程序的正确执行,司法部2020年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对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当事人的条件和权利义务、公证管辖、回避、申请与受理、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出证、公证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特别程序、申诉与复议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收养子女、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认领亲子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指出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和事实。如用于诉讼的证据材料、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需要保全的物证和书证、健康状况、出生、死亡、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属实等。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以真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主与法制。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诉讼,一种是非诉讼。公证是预防的法律制度,其活动宗旨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公证是非诉讼法律制度,是法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公示催告流程的主要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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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不仅需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并且需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质,这使它区别于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在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中,虽然也要求一方将标的物交付另一方,但交付的目的只是使对方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方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价款是转移所有权的对待给付,买卖合同这一特征区别于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互易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依据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同时也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正是另一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金对待给付的合同,价金与标的物互为对价,买受人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必须支付价金;出卖人要获得价金,就必须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就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了互为给付的关系,因此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相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的。在民法理论上,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用何种形式,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形式。
被冒领征地补偿款该怎么追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的问题提出了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设立了类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可以一并审理”。在他人冒领自己补偿款的情况下,一般要直接提起行政,同时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2、如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租客以房主的名义冒领拆迁补偿款。这时房主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一并解决民事诉讼。一个诉讼解决两个问题,只要一份诉讼费用,既节省成本也节约时间。
3、还有的当事人在房屋安置补偿中,伪造签名将共有房屋登记到一人名下,如何解决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一并解决民事诉讼,不仅会判决登记无效,还会协助将登记改正以及索取民事赔偿等问题。这种简单的诉讼方式,不只是为了诉讼而诉讼,也是本着解决行政争议,的宗旨,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成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诉讼便利,及时解决纠纷。这种诉讼更加适合行政诉讼中民、行交叉案件的解决,也为我国行政诉讼开拓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方式。征地补偿维权
一、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二、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但裁决除外。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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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确只是赠与给女儿的,女婿没有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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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领养有地域限制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一、收养孩子不需缴费,但须一定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不受此条件的约束有以下几种情况
1、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2、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孩,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
(四)不受此条件的约束有一下几种情况
1、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2、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3、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
4、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领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领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领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八)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如何领养孩子?如果您完全符合尚需领养孩子的条件,您就可以领养小孩了。
二、相关知识补充
(一)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古代的“兼祧”就是属于简单收养。当代国家中,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家同时设立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两种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
(三)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严格意义上讲,公法收养不是本章范围之内。
(四)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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