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哪些行为不构成帮信罪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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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包括帮信罪行为人主观不明知、指控帮信罪的证据不足、帮信罪行为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不大、帮信罪行为人系在校大学生且主观恶性小等情况。当遇到哪些行为不构成帮信罪的问题,相关回答如下。
具体哪些行为不构成帮信罪

一、具体哪些行为不构成帮信罪

1、既没有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相关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对认定被不起诉人主观上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动机方面的证据不充分,指控被不起诉人罪名不成立,不符合起诉条件。

3、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本人还怀有身孕。

4、认定主观上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

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认定主观明知上游犯罪的证据不充分。

6、对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的供述前后矛盾,其他嫌疑人没有相关有罪供述,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7、认定不了行为人主观上有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故意。

8、系在校大学生,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少、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小,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9、上游犯罪事实未查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包括哪些具体行为

(1)明知他人违法进行赌博游戏,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这里常见的是其上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自己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比如常见的帮助解封行为。

三、帮信罪行为人哪些情况下可能免除刑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帮信罪主观明知如何判定

帮信罪的明知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判定:

1、从故意的角度看,帮信罪的明知应该是概括故意中的明知,即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知,但该种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并不要求。

2、从明知的属性看,明知是一个现实的认识,也是帮信罪行为人的客观认识。

3、从明知的程度看,明知是确定的明知,如果只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或模糊知道他人可能会实施犯罪,则不能认定为帮信罪中的明知。

当遇到哪些行为不构成帮信罪的问题,回答是包括主观不明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帮信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帮信罪行为人主观明知需要是确定的明知或者是高度盖然性的明知。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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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卫过当的故意;(
2)义愤,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乏叮催顾诎该挫双旦晶 (
3)激人,即本无任何故意,但在被害人的、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
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
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
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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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尸体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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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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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怎样才构成帮信罪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才可以构成帮信罪。此外,帮信罪定罪需要遵循侦查立案、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程序。若是涉及怎样才构成帮信罪的问题,本文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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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枪支罪具体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枪支罪具体构成要件?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用枪;弹药是指供上述枪支所用的各种弹药;爆炸物是指军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种爆炸品如雷管、炸药、雷汞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须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当场采取的打击或强制。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任枪支、弹药、爆炸物当场被劫走的手段。胁迫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的、动作的等。行为人当面向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发出胁迫,胁迫的内容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胁迫的内容是现实的,即如遇反抗会立即将暴力付诸实现。胁迫的目的是为了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
其他方法,是指采取暴力、胁迫之外的,与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使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从司法实践中看,其他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电击或用石灰迷眼等。应当指出的是,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犯罪分子实施了其他方法而直接造成的。如果说不是由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致,则是由于被害人自己或与犯罪分子无共同故意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的这种状态,乘机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拿走,只能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行为人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手段,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不过,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实际采取的手段为准,而不能以行为人事先预备的手段为准。实践中,行为人事先作了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两种准备,携带凶器潜人作案地点,发现无人或值班人员熟睡,于是偷走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同理,如果行为人事先只是作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准备,在迸人现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近其反抗,行为人则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劫走、则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至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作案场所,无论是公共场所、荒郊野外,拦路抢劫、入室抢劫,还是空中、海上,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抢劫的却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仍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则是为了收藏防身,还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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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具体有哪些构成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其
一,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无中生有”地诱使他人上当受骗。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谎称能为被害人提供某种服务(如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诱人奉献,骗取财物。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虚构事实可以是无中生有地全部虚构,也可以在部分事实的基础上渲染夸张地部分虚构。其
二,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部分隐瞒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地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类方法一般少见,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具有的特点。实际上,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往往交织在一起,都是以有掩盖无,隐瞒真相可以附之于虚构的事实;虚构事实同时就会隐瞒真相。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当然,这种自愿并非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真实意思的反映,而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所致。因此,行为人的欺骗与被害人的信以为真的自愿交付财物是紧密联系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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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论上有相当大的分歧:

1)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状态要件;

2)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主体、危害行为、客体;

3)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
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d.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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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地点和项目:合伙企业坐落地点
  项目为钢结构工程安装。
  
二、各方出资:合伙企业各方出资比例为甲方占 %,乙方占%。各方出资将按期汇入开户账户中。
  
三、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合伙经营期间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办法。合伙经营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体共同所有。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和承担亏损,每年年底进行结算分配和兑现。
  
五、合伙负责人为 ,会计由 方担任,出纳由 方担任,合伙账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经手开支的一方,其经手票据必须有其他合伙人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才能作为会计上账,负责人的开支要有其他合伙人的签字才能作为会计上账。
  
六、合伙各方作为合伙体,必须根据共同投资,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尽职尽责做好合伙经营事务。合伙人参与劳动,其月工资按 元计算由合伙体发放。
  
七、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八、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其业务,所获得的利益缴归合伙人所有,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十
一、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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