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怎样构成贷款诈骗行为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有: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二、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责任
1、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值得研究的问题是,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转移、隐匿贷款等行为的,有的主张认定为侵占罪,有的主张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有的主张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2、基本观点是,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拒不还本付息,但没有采取欺骗方法使贷款人免除其还本付息义务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也不成立侵占罪与诈骗罪,只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是,如果采取欺骗方法使贷款人免除了其还本付息的义务,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三、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四、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未遂
1、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还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2、如果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作出免除债务的处分,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根据立案标准,诈骗贷款数额达到2万元的,应当追诉。没有达到该追诉标准的,应视具体情况以诈骗罪或者本罪的未遂犯论处。
怎样构成贷款诈骗行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此外,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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