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再次工伤鉴定谁来通知?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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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劳动者再次工伤鉴定谁来通知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劳动者再次工伤鉴定谁来通知?

一、劳动者再次工伤鉴定谁来通知?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严重复杂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二、工伤定残后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有关项目,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项目,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赔偿法律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都有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职工治疗期满,经鉴定构成残疾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到四级伤残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评残后生活护理费、残疾器具补助费和工伤康复费用;工伤工伤死亡的,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停工工资;工伤职工伤残评定以后,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和五到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职伤残补助金都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也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鉴定结论要通知到工伤职工本人,劳动者受工伤定残之后,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些费用是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赔偿的金额与员工的月工资、本地的收入水平存在密切的关联。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劳动者再次工伤鉴定谁来通知?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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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再次工伤鉴定谁来通知?
劳动者再次进行工伤鉴定,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由该机构组成专家组,对员工的劳动能力、工伤等级进行鉴定,出具工伤鉴定结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该结论赔偿员工的工伤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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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朋友在公司收工伤,做工伤鉴定他家里人来来回回跑了好几趟了,现在又要二次鉴定,请问工伤职工再次鉴定交通费谁负责呢?
[律师回复]
1、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应由工亡职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在外省市居住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企业破产、解散职工的鉴定
企业依法破产、解散,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的,可以提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职工单位常驻外省市的怎么选择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属于常驻外省市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当地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一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就医的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范围按北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5、退休后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认定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认定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无业人员,应由《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可由该单位委托区县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1至4级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自核发《工伤证》的次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 年龄的,核定伤残津贴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本人工资为 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当年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 伤保险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鉴定结论为伤残5至10级的人员,由《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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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再次鉴定不服还是否可以再次鉴定
对医疗事故再次鉴定不服是不可以再次申请鉴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解决。医疗事故中无法确定责任方,一般都会通过事故鉴定的方式来判定,判定了责任方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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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再次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该由谁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再次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该由谁出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反之患者就很难获得赔偿。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对医院及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都有很大的影响,故医患双方都应当高度重视。
一、再次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该由谁出
1、提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垫付鉴定费用。
2、患方和医方,都有权利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出再次鉴定,谁申请谁支付鉴定费用。
二、再次鉴定的提起
1)提起人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
2)时效: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再次工伤鉴定谁付钱呢是怎么样的?朋友的爸爸在一家公司工作受了工伤 ,现在是二次鉴定工伤,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1.初次鉴定的费用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无需为初次鉴定负担费用。
2.再次鉴定的费用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
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包括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为申请人的情形;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3.复查鉴定的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同样需要预先缴纳鉴定费用。
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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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鉴定再次鉴定的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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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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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再申请鉴定吗?
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是不可以再申请鉴定的,一般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只要医疗事故的过错方是属于医疗机构,那么就需要承担起患方所有的赔偿,这样才能保障到患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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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果劳动者不配合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处理方法
[律师回复] 我司对一员工
第一次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申请再次鉴定,鉴定前一天被鉴定人答应前去做检查,可鉴定当天他没去,于是照成二次鉴定无结论,现劳动部门要求我司按
第一次鉴定结果进行赔偿这样做合理吗是不是二次鉴定无结论,就一定要按第一次鉴定结果进行赔偿呢被鉴定人不配合检查应负何责任呢我们不愿意按第一次鉴定结果进行赔偿,可被鉴定人又不配合检查,像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做好呢
1、不合理,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中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由此看出,第一次鉴定结果并非最终结果,不具备绝对完全的法律效力。故在有疑义并经合法手续复议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被鉴定人在贵司不认同第一次鉴定结果时,应按工伤保险规定配合单位的2次鉴定,这是工伤保险赋予工伤者的义务。同时也是单位的业务。如不配合,要承担相关责任。如因工伤者原因导致2次鉴定无果导致无法依法索赔,那么责任自负。
3、只要贵司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不配合鉴定的证据,那么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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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司对一员工
第一次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申请再次鉴定,鉴定前一天被鉴定人答应前去做检查,可鉴定当天他没去,于是照成二次鉴定无结论,现劳动部门要求我司按
第一次鉴定结果进行赔偿这样做合理吗是不是二次鉴定无结论,就一定要按第一次鉴定结果进行赔偿呢被鉴定人不配合检查应负何责任呢我们不愿意按第一次鉴定结果进行赔偿,可被鉴定人又不配合检查,像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做好呢
1、不合理,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中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由此看出,第一次鉴定结果并非最终结果,不具备绝对完全的法律效力。故在有疑义并经合法手续复议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被鉴定人在贵司不认同第一次鉴定结果时,应按工伤保险规定配合单位的2次鉴定,这是工伤保险赋予工伤者的义务。同时也是单位的业务。如不配合,要承担相关责任。如因工伤者原因导致2次鉴定无果导致无法依法索赔,那么责任自负。
3、只要贵司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不配合鉴定的证据,那么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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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后能要求再鉴定一次吗?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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