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侵权自由裁量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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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服务商标侵权自由裁量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服务商标侵权自由裁量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服务商标侵权自由裁量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商标侵权处罚标准是什么?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所以一旦服务商标侵权,那么侵权的自由裁量赔偿标准都是按照侵权的具体损失来进行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被侵权方的具体损失都可以达到估量,所以更多时候是按照侵权这一方所在在侵权这个过程中所获得的不法利益来进行赔偿的确定。如果是获得的不法利益太多,给被侵权这一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那么通常还可能赔偿翻倍。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服务商标侵权自由裁量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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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侵权自由裁量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服务商标侵权的自由裁量赔偿标准也是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决定的。如果不能够及时确定实际损失,那么就可以按照服务商标侵权这一方在整个侵权过程中所获得的不法利益来进行赔偿,如果是情节相当严重,那么还可能在这个不法利益基础上的一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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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了,说是涉嫌非法经营来着,问一下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解释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二、本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的基础上,自本制度印发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后30日内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驻的省、大连直属行政执法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公正、公开、罚过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立法宗旨和目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五、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向社会公布前,应当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六、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不同的等级;
(四)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坚持同案同罚,同类情况相同对待,不得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防止出现不同违法行为相同对待与相同违法行为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现象。
七、制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量化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较重处罚的。
八、制定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揭发、检举其他人的违法行为、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帮助行政执法部门抓获其他违法人以及出色完成行政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十、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对给予从重、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一、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政府法制、监察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列为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认真执行的,政府给予表彰;对不按要求完成的,由政府法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向政府提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部门暂扣或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证,并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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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现在来到工商行政部门工作,有时候我发现对处罚都是自由裁量的,我想请教律师,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怎么做才比较规范呢?
[律师回复] 你好,要想使得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比较规范的话,需要遵循下列的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同等对待。
(2)过罚相当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3)综合裁量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4)程序正当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朋友们我想想向你们请教一下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是怎么样的,麻烦知道的朋友可以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 1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2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3
2-1 餐饮业类 3
2-2 娱乐服务业类 4
2-3 水污染型工业类 5
2-4 其它污染型工业类 6—8
(三)违反试生产制度类 9
二、环境监管类 10
(一)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 10
1-1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0—11
1-2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2-13
1-3 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制度类 12
1-4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5—16
1-5 未经批准超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 16
1-6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18
1-7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 19
(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 20
2-1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一) 21—22
2-2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二) 23
2-3 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24-26
2-4 违反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管理 27
(三)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 28
3-1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一) 28—29
3-2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二) 30
3-3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三) 31—35
3-4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四) 36—38
(四)违反应急预案类 39—40
(五)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41
5-1 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 41
5-2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42
以上就是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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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侵权自由裁量的赔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服务商标侵权自由裁量的赔偿标准有什么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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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什么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案例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负责的七个市直部门中,市交通局于2020年起开始执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土局也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探索实施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的尺度进行约束。
什么是指法官自由裁量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解答如下, 依《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2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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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量刑时应考虑的问题
1、把握犯罪构成的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 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把握量刑的尺度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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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案由谁受理
对于劳动仲裁不服的情况,通常由基层政府进行审理。如果仲裁是终结性的,劳动者可以上诉到基层法院,而用人单位则需要先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如果中级法院驳回了撤销申请,用人单位可以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流程设计旨在保护双方的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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