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经房东同意将房屋转租有什么后果?
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后,第三人造成的房屋损失,承租人应当赔偿。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转租合同成立是在租房人和被转租的人意见一致的时候,但是能不能生效,还取决于房东是否承认这份合同,也就是房东可以行使追认权,承认这份转租合同,房东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的话,转租就是无效的。所以,转租要告知房东或者经过他的同意。
如果房东知道转租,并且6个月以内没有反对,之后再声称承租人没有经过同意转租,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声称合租的合同无效,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要求的。
二、房屋转租登记所需的材料是什么?
房屋转租时,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同,签订好房屋转租合同之后应在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局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局受理处出具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1、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或者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证明;
3、转租合同;
4、转租的承租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租赁房屋转租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1)转租需要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无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同意转租,其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
(3)出租人知道转租的事实,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也表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不得主张转租合同无效,主张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4)转租合同的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5)拖欠租金而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租金、违约金等费用,作为合理的抗辩事由;超出部分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6)次承租人腾房义务和逾期使用费义务: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使用费。
不经房东的同意,将房屋进行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此行为对出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需要进行赔偿,若是房东知道转租,在6个月内没有反对,就不能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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