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条件都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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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肯定条件: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2、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否定条件: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2、涉外案件;等等。关于“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条件都有什么”的问题,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条件都有什么

一、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条件都有什么

小额诉讼程序的肯定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常见的纠纷类型为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2)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小额诉讼程序的否定条件:

以下民事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发回重审的;

(7)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8)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9)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10)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11)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怎么规定的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三、小额诉讼适用的好处

1、程序相对简化灵活

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性贯穿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起诉方式简化,不需要进行纷繁复杂的审前准备程序,起诉状答辩状均可以口头进行;开庭时间灵活,双方可以商议;调解与审判一体化,法官在审理中既审理又调解。

2、审理过程简便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灵活的庭审过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化证据调查程序,甚至不需要庭审笔录。判决形式化要求较低,只需要向双方宣布结果而不需要说明判决理由。

3、审理成本低廉

小额诉讼程序使资源分配效益最大化,不仅降低诉讼程序本身的运行成本,如国家为此支出的法院人员、设施等,而且大大降低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所支出的时间、精力、相应费用等诉讼成本。

小额诉讼是一种比较特殊是诉讼程序,对于可以适用该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上从反面做出了规定。至于,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条件都有什么?上文中也有相应的讲解。需要注意的是,小额诉讼的适用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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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和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那诉讼案由劳务合同都有哪些适用条件呢?是要怎么样呢?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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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案件案由,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集中体现,简而言之,也就是案件法律关系的指向。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69个三级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包括的一个四级案由,它是指在劳动合同中合同履行中,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产生的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的上级案由是第十七个二级案由“劳动争议”,故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自身逻辑关系来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其次,确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将决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既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根据法律规定,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所以如果将农民工资案件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在未经劳动仲裁情况下直接受理,与法律规定相悖。
  再次,实践中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收费标准,我们一般是根据原告起诉的“工资数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计算得出,多少不统一。如果将农民工资案件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因其属于劳动争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应当收取受理费10元。所以,将农民工工资案件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受理费却按一般财产案件的标准计算,二者也是相互予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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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用工主体上讲,农民工的老板大多是个人,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拿大量存在农民工资案件的建筑施工领域来说,该领域普遍存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包头”,小包工头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主体地位上讲。农民工与用工者地位平等,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工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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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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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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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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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必须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发现或群众扭送的,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要多方查证即可认定违法事实,且不涉及其它违法犯罪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
3、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被侵害人对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无须进一步查证。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争议,则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对处罚的依据及适当性有异议的不在此限。
4、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简易程序在处罚种类上仅限于警告和罚款,而罚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也具体限定在200元以内。
5、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
(1)卖淫、嫖娼行为。
(2)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
(3)涉外治安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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