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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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有以下几条,

第一,对该项目进行立项、前期的摸查调研。

第二,做出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并提交相关部门。

第三,对准备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且公布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对没有登记的建筑再次核实处理,政府相关部门对赔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且根据此意见重新修订方案。

第四,对赔偿方案不满意的、有疑难杂症的问题再次同政府常务会议商讨并做好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放签订协议。

第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认可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复议。不难看出,国有土地上企业的拆迁流程是非常复杂的,法律对此的规定是硬性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企业国有土地拆迁有赔偿吗

一般来说拆迁对拔迁土地是不给予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赔偿,其次土地征收是指我们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程序和权限按照法律规定会将农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成国有土地,还有就是因为征收房屋所造成的拆迁,会给相应安置的补偿,其次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如果想进行企业的拆迁,徐需要根据具体的流程进行申请还有调查,对于相关的赔偿协商同意之后能够进行拆迁,但是拆迁对拔迁土地是不给予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赔偿,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认可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复议。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流程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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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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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于承租土地(后房屋)的企业在拆迁中,是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的。另外在企业拆迁中还会有一些实际的损失,比如员工的安置费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损失的等。企业如果是承租的房屋,则拆迁会导致企业需要重新租赁房屋,这其中的差价就是企业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补偿的。如果企业是承租的土地在上面自建了厂房,则因为拆迁导致厂房的灭失,也是对企业的损失,企业可以一次要求进行补偿。所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承租土地(或房屋)企业拆迁补偿整理成两个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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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法定流程怎么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拆迁法定流程怎么走
一、企业拆迁的流程
企业拆迁主要涉及到以下流程:
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4、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5、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拆迁人给钱,被拆迁人交房。
(2)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3)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
()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有严格的法律要求)。
二、企业拆迁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所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企业拆迁。
律师你好,之前国土局对我们家附近的旧城区进行了拆迁征收,但是我们对于国土局给出的补偿不满意,想要申请行政复议,请问申请国土局拆迁行政复议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申请国土局拆迁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希望能帮到你: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处罚通知书或决定书;
2、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复议范围
1、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确认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决定不服的;
4、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的事项不依法办理的;
7、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保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8、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并由其制定的规定不合法的。
三、办理时限
1、主要事实、合法性、适当性审查5日;
2、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7日;
3、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及其它材料10日;
4、复议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5、送达行政复议决定;
6、以上事项累计时限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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