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行为人一旦被判刑,是一定需要缴纳罚金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怎么认定?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实质上是行为人基于其所具有的工作职责权限。
1、从而享有能够对本单位的财物予以占有、处分的“优势条件”。
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时候应该适用双重标准,注意防止将其与“利用工作便利”混淆,从而不当扩大入罪标准。
2、工作便利一词可视为职务便利的上位概念,“工作”比“职务”的内涵更为丰富。
但是“职务”更加能够体现出行为人所具有的职责和权限,进而其具有的便利性更加明显和突出。对此予以明确,则为司法人员判断何为“利用职务便利”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方向。
3、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应该采取双重标准,即“身份”、“材料”。
详言之,行为人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方式,应该是既利用了其具有的工作身份,同时,也应该能够提供出由单位出具的某些证明材料,如盖有公章的合同、收据等。反之,如果行为人单凭自己的工作身份结合其他手段即将财物据为己有,司法人员在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时候则务必谨慎,应该考虑其行为是否更加符合其他犯罪的特征,如诈骗罪等。
三、合同诈骗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诈骗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包括、客观方面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其中,主管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本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本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
2、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基本上没有共同点,两者没有可比之处,其区别很多,比如:
(1)前者要以签订合同在形式,任何人都可以采用。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也就是说必须是受害单位内部的人才可以成为合同主体。
(2)前者在目的是要进行诈骗。而后者中,只要行为人以职务之便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就可以构成,不一定要采取诈骗形式。
(3)两者没有可比性,因为合同诈骗是“对外”行为,职务侵占是“对内”行为。
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产的公民,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被法院判处支付罚金的公民,一定需要在既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罚金的支付义务。对职务侵占判刑后还要交罚金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