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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员暂住三日以上的,应到登记发证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16周岁,拟在筑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2、公安派出所或街道、镇(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员的户口登记、暂住证申领审核办理工作。
3、暂住在常住人口家中的,由本人或户主申报办理;暂住在出租屋的,由本人或房屋出租人申报办理;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工作地点的,由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登记造册申报办理。
4、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工作或居住证明、婚育证(女)、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按照规定交纳工本费。
5、暂住证办理按以下程序受理:
(一)派出所或乡、镇(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对申领人提供的有关手续进行审核;
(二)填写《暂(寄)人口登记表》;
(三)符合办证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6、对于办理暂住证制作是需要制作费用的,申领人凭受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开具证明没有费用要求,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对申办人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收取证件工本费14元,出具事业收费专用收据。申领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持暂住证办理收据到市公安局制作所领取暂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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