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政府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山东省的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方一般可以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为以下补偿项目相加: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有些被拆迁方不能获得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此外还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2)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3)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5)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6)补助和奖励等。
2、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征收房屋吗?
1、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以及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予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2、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征收范围;
(2)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咨询电话;
(3)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4)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5)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等事项;
(6)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山东省政府拆迁补偿标准在制定的时候,一定不能违反山东省拆迁补偿政策的规定,且在制定之后,需要提交给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审批。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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