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
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各提交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婚姻登记员讲明离婚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意愿。
3、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经过离婚冷静期后,经双方申请,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手续:
1.书写民事诉状。
(1)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请求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事宜;
(3)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何时结婚、何时生育、离婚原因;
(4)第四部分写日期,签名。
2.到被告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庭审查后,进行缴费;
4.法院排期开庭,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通知双方开庭时间,领取开庭传票。
5.法院组织庭前调解,调解失败安排开庭审理。
6.经过审理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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