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是按当地的基本工资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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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是按当地的基本工资赔偿吗

一、工厂搬迁是按当地的基本工资赔偿吗

工厂搬迁赔偿标准是平均工资计算。

工厂搬迁员工补偿标准,按照在该工厂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工厂搬迁员工不去有赔偿吗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本市内搬迁:

1、搬迁距离较近

比如:本市同一个行政区域内搬迁、本市内跨行政区域搬迁但新旧两处办公场所的实际距离很近。

这种情况下虽然搬迁给员工履行劳动合同带来了一定的变化,但考虑到这种变化对员工的影响很小,员工是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因此员工应当随迁,且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2、搬迁距离较远,但企业提供了相应的便利条件或补贴可以消除或降低影响的

比如:公司搬迁跨越了本市不同的行政区域且距离较远,给员工上下班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变化,但是,企业为了消除这种变化带来的影响,采取了给员工提供班车、交通补贴、宿舍或调整上下班时间等措施。

这种情况下,虽然公司搬迁给员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考虑到公司为了消除或降低影响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而员工对于公司搬迁也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故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员工此时应当随迁,且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3、搬迁距离偏远,且企业采取弥补措施不足以消除影响的

比如从本市的市区搬到郊区,这样的搬迁,看似在一个城市内发生,但实际距离确实偏远,给员工上下班造成了重大影响,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种情形下就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

此时员工可以拒绝随迁,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跨省市搬迁:

企业跨省市行政区域搬迁,比如从陕西省西安市搬到河南省郑州市。

这样的搬迁,不仅改变了职工上下班的距离,还给员工带来了其他的影响,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都会发生改变,这就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因此,职工可以提出不随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工厂进行搬迁员工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工厂的搬迁给员工上下班造成了实质上的困难,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而经济补偿是按照月基本工资来进行计算的,但如果没有对上下班造成实施困难,一般是不能获得补偿。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工厂搬迁是按当地的基本工资赔偿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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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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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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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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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厂房搬迁员工如何安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厂房搬迁员工怎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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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或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在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帐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帐户。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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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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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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