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诈骗代为保管的财物如何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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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伙诈骗代为保管的财物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遇到合伙诈骗代为保管的财物如何定罪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合伙诈骗代为保管的财物如何定罪

一、合伙诈骗代为保管的财物如何定罪

1、行为人合伙诈骗代为保管的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犯此罪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如何认定诈骗罪行为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合伙诈骗代为保管的财物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文中主要对合伙诈骗代为保管的财物如何定罪作出了介绍。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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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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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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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是否有义务帮其他财产代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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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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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这是因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要求全体合伙人将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来对 待。对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须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任何合伙人都无权单独支配合伙企业的财产。为保障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应负的义务,并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作了限制。主要有:
(1)合伙人不能任意支配其出资。合伙人一旦将其财产投入合伙企业,便不能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随意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能任意抽回其投资,否则便是退伙。《合伙企业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合伙人才能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一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的;二是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的;三是合伙人退伙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的。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对转让的出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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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几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置不当。在合伙企业成立后,甲抽回5 万元投资的行为是违法的。虽然甲有正当理由,但应该在事后按照合伙协议补足其投资。丙可以向戊转让其财产份额。虽然乙作为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但只是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乙出价23 万元,戊出价25万元,显然戊的出价更高,乙和戊不是在同一价格条件下竞争,因此乙不享有优先受让权,丙有权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出价更高的一方。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1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丙向戊转让其财产份额未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另外,丁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以偿还个人房款,其出质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2万元损失,应该由丁赔偿。
我们这边准备和另一个区的物业管理合伙经营,我想来求一份物业管理合伙经营协议范本。谢谢。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合伙经营协议范本:
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根据《合同法》 、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 丙叁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经营管理四川 物业管理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本 协议,叁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一条 合作事项 :以甲方 30%、 乙方 1
9.9%、 丙方 50.1%的出资比例合资成立四川 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丙方负责合作事项的经营管理。
第二条 合作期限 :长期。
第三条 合作原则
(一)保密原则 :无论合作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合作关系终止之后,叁方都必须对有关信息保密, 不得向任何另外第三人透露经营管理信息和技术。
(二)诚信原则 :甲、乙、丙叁方都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在合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虚构支 出,不得隐瞒收入,不得从事损害合作方利益的任何事情。
(三)友好原则 :合作双方都应遵守友好原则,无论在合作过程中因任何事情发生任何分歧、争 执,甲、乙、丙叁方均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第四条 投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
(一) 本项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为:甲方 30%、乙方 1
9.9%、丙方 50.1%。
(二) 经营管理中出现的亏损、风险和法律责任按上述比例承担。
(三) 对于本项目运作,甲、乙、丙叁方各按上述比例共同投资。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 30%比例投资,按投资比例承担经营风险、法律责任,按投资比例分配经营利润。
2. 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提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建议, 阻止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并马上报告丙 方。
3. 开发客户并获得适当的报酬(但不另支付费用) ;不参与物业项目的具体日常工作管理,不干 涉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4. 有权对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核。有权制止丙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因 乙、丙方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有权向乙、丙方追索;
5. 出席三方经营工作会议并就丙方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6. 积极支持和配合丙方的开展工作,共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品质;
7. 本合作协议有限期内, 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开展同业合作。 维护乙、 丙方的声誉和形象,不做任何
损害乙、丙方利益的事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 1
9.9%比例投资,按投资比例承担经营风险、法律责任,按投资比例分配经营利润。
2. 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提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建议, 阻止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并马上报告丙 方。
3. 开发客户并获得适当的报酬(但不另支付费用) ;不参与物业项目的具体日常工作管理,不干 涉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4. 有权对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核。有权制止丙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因 甲、丙方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有权向甲、丙方追索;
5. 出席三方经营工作会议并就丙方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6. 积极支持和配合丙方的开展工作,共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品质;
7. 本合作协议有限期内, 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开展同业合作。 维护甲、 丙方的声誉和形象,不做任何 损害甲、丙方利益的事情。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 50%比例投资,按投资比例承担经营风险、法律责任,按投资比例分配经营利润。
2. 全权负责项目可行性经营评估、人员组织、成本核算和具体经营管理。
3.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成本核算,随时接受甲、乙方的财务审核。
4. 每月召开一次经营分析会,向甲、乙方报告当月经营状况、盈亏状况,对项目投资、亏损分担、 盈利分配及其他重大事项提出解决方案。
5.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经营,不得发生违法违规及故意损害甲、乙方利益的行为。
6. 开发客户并获得适当的报酬(但不另支付费用) ;负责起草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文件。
7. 主动接受甲、乙方的监督和审核,积极采纳甲、乙方的合理建议。
8. 维护甲、乙方的声誉和形象,不做任何损害甲、乙方利益的事情。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监管
(一)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甲、乙、丙叁方讨论确定后执行。
(二) 每个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出具财务报表。
(三) 经营管理成本按行业规范以实际发生为准。所有经营管理成本费用能提供正式发票的必须 提供正式发票;不能提供正式发票的,应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收据(盖章或摁手印) ;既不能提供正 式发票,也不能出具收据的费用,由甲、乙、丙叁方协商处理。
(四) 税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计算并缴纳。
(五)员工工资、福利等按项目所在地行业标准执行;
(六)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办公费等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每年度对经营利润按比例分配支付。
第七条 债权债务
(一) 甲、乙、丙叁方自行对自己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负责,任何一方不为对方承担任何连带 责任。
(二) 本协议合作过程中, 因经营管理的需要共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比例承担。 第八条 协议终止及清算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协议终止:
1. 经叁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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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作终止后, 应对合作期间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
1. 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政策 和法规折旧,残值按第四条约定比例分配;
2. 经营管理的收益盈余按第四条约定比例分配;
3. 经 营管理中的共同债务按第四条约定比例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甲、乙、丙叁方均应认真严格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 方应向守约方按“投资比例×20万元”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 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需及时通知另一方,并 提供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报告、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叁方可协商是否继续执行本协 议或修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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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经过管理过程中产生新问题, 协商处理或按相关法律执行。 经协商一致, 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二)因为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分歧、争议,叁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意见的,任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三)本协议壹式叁份,叁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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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伙诈骗他人钱财,诈骗罪怎样判
[律师回复]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对财产代管人是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的。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也就是说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虽说财产代管人应当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一般都是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友,在面对不知真假的债权人时,难免不太相信,故而不还债时大有可能的。对此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提讼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有权向提讼,请求以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也可以像提讼,但是被告就由债务人变成了财产代管人。这里可能有的人不是很明白,主要是对于债务的性质。一般的债务基本上没什么疑问,例如债务人失踪前因生意对外借债,到期应当偿还,只要以债务人财产能够清偿的,代管人不得拒绝。但是对例如赡养费和抚育费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务,是否需要支付。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是代管人的基本义务,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与失踪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成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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