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赔偿协议后能否再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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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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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再起诉。签订了赔偿协议,一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另一方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判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签订赔偿协议后能否再起诉的问题,下面的文章为您解答。
签订赔偿协议后能否再起诉

一、签订赔偿协议后能否再起诉

可以起诉,依法提起诉讼是公民的权利。

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后,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赔偿协议,双方达成一致的,只要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经双方签字,即行生效,受法律保护。

二、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结婚证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三、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有哪些

1、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4、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四、起诉有必要请律师

如果当事人和对方在案件事实上各执一词,且证据混乱,或者法律问题比较疑难,又或者案件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特别大的,那还是有必要请律师全程参与。 律师一般在民事纠纷中能做两种事:

(1)跑腿处理杂务。比如立案、缴费退费、收发法院材料、与书记员和承办法官沟通、调解、出庭等。

(2)帮当事人答疑解惑,减少败诉风险,提高胜诉概率。比如可以让律师分析、支招,告诉当事人什么事情能说能做,什么事情不能说不能做,该不该提前保全公证,以及律师可以帮当事人写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质证意见,在法庭上跟对方辩论,向法官陈述观点,然后和对方拉扯谈判调解等。

总而言之,正经的律师对客户当事人的作用就是,节省时间精力,提高效率,最大化维护合法权利。

关于签订赔偿协议后能否再起诉的问题,本文的内容进行了解答,签订了赔偿的协议,签订的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如果一方未按协议执行,就可以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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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怎么订再婚协议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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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再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但有时间以及条件上的限制。
一、协议离婚时,双方要签订离婚协议,这个协议在双方拿到离婚证前,都是可以推翻的。
一旦离婚协议,已经经过了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且颁给了离婚证,那这个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此协议双方应当遵守。
二、协议,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通过人民申请撤销。当事人不能随便撤销。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
(一)重大误解。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约定事项)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二)显失公平。指自始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
(三)欺诈。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掩盖真相,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四)胁迫。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上述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撤销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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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再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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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显失公平。指自始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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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再婚家庭了 为了让孩子们放心我们决定再婚前签订一份协议 想问一下再婚与子女签订协议也就是婚前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甲方:__性别(男) 生于 年 月 日__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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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均系独身,现年龄较大。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托,双方自愿结婚。同时为了能够生活美满,家庭和谐,双方及子女特定此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目的是老年了有个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顾。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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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甲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为甲方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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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再婚与子女签订协议也就是婚前协议怎么写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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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再推翻吗,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一、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再推翻吗《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1、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适用的法律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
3、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不同的就同一问题所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1)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

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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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不同的就同一问题所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1)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

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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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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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
男、女双方均系独身,因年龄较大,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托,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自愿结成合法夫妻。同时为了能够生活美满,家庭和谐,不给社会及双方子女留下麻烦,特定此协议。
一、婚期约定:婚期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男女双方中有一方离世止。
二、经济约定:男女双方均为退休人员,成婚后工资收入实行AA制,即各自支配自己的工资。家庭基本生活支出由双方均担,每人每月约定生活费用暂定为400元(日后可根据情况由双方同意适当调整),由女方管理。夫妻之间应互相关照,恩爱相处,承担应尽责任。
三、婚房约定:双方均安置婚房,男女双方均有到对方居住的自由和权力。
四、财产约定:双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所有权不变,仍为各自财产,由各自继承人继承。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对婚后财产(1000元以上)的取得和购置应经双方有关子女知晓或同意。被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婚姻终结时应由双方子女均分。
五、债务承诺:再婚关系建立时,双方均无对外债务,任何第三方因此向一方主张债务的,为一方自己的债务,另一方无义务连带偿还;双方承诺,再婚关系建立后,非经对方同意或为对方利益,不得自行设置债务,否则,应视为一方自己的债务,另一方无义务连带偿还。。
六、疾病及后事处理:双方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经成年,因此双方同各自子女的赡养关系不变,各自子女为自己老人养老送终。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义马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男方(身份证号):
女方(身分证号):
男方子女代表:
女方子女代表: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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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是否能签订补充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协议离婚后是否能签订补充协议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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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一个朋友需要一份再婚协议,有谁知道怎么订再婚协议吗,具体的内容是什么,求比较完善的介绍内容。
[律师回复]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相识后,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结成合法夫妻;在任何一方故世、再次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双方已经充分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双方的意志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进行处理;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经双方充分考虑并协商,订立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各自房产仍归各自所有。男女一方先去世 ,另一方主动放弃对去逝方享有的法定继承权。包括去世方有符合法律效力的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在世一方均主动放弃遗嘱继承和赠与。
  
二、男女双方子女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对第一款无疑议。态度是:作为子女,尊重老人的道义决策,不谋求对去逝的继父或继母的法定继承权利遗嘱继承权利和接受赠与权利。
  
三、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实际情况出发,男方退休金收入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及保健开支,女方退休金收入可 赠与其子弟或自行支配。对此,男方女儿无异议。
  
四、男女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子女无权盘问在世一方的经济存储情况。
  
五、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仍应自觉赡养自己的大人。一方生病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对方子女无必须照护义务。男女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出时,第一出资方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亲生子女,第三是再婚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另一方子女凭道义予以适当帮助,但不属赡养义务范畴。双方子女对自己的父母负养老送终义务,妥善处理后事。
  
六、男女一方去世后,其身故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子女所得,另一方不得干涉。在世一方须在三十五日内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不再以任何理由留在对方家中。同时,在世一方子女须在此时间内接自己父母回家,不以任何理由推托。
  
七、男女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本协议的目的是:男女双方各自婚前财产不因此次再婚,导致男方财产转归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双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对方子女丧事办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边后,与另一方子女不再有法定关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即双方子女签字后生效,双方自觉履行。
  男方:  男方子女:
  女方:  女方子女:
  甲方见证人:  身份证:
  乙方见证人:  身份证:
关于怎么订再婚协议怎么写请参考以上内容。
您好!我有一个同事需要一份订婚协议,所以想了解一下怎么订再婚协议应该怎样写啊?有谁知道吗?
[律师回复]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相识后,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结成合法夫妻;在任何一方故世、再次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双方已经充分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双方的意志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进行处理;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经双方充分考虑并协商,订立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各自房产仍归各自所有。男女一方先去世 ,另一方主动放弃对去逝方享有的法定继承权。包括去世方有符合法律效力的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在世一方均主动放弃遗嘱继承和赠与。
  
二、男女双方子女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对第一款无疑议。态度是:作为子女,尊重老人的道义决策,不谋求对去逝的继父或继母的法定继承权利遗嘱继承权利和接受赠与权利。
  
三、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实际情况出发,男方退休金收入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及保健开支,女方退休金收入可 赠与其子弟或自行支配。对此,男方女儿无异议。
  
四、男女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子女无权盘问在世一方的经济存储情况。
  
五、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仍应自觉赡养自己的大人。一方生病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对方子女无必须照护义务。男女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出时,第一出资方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亲生子女,第三是再婚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另一方子女凭道义予以适当帮助,但不属赡养义务范畴。双方子女对自己的父母负养老送终义务,妥善处理后事。
  
六、男女一方去世后,其身故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子女所得,另一方不得干涉。在世一方须在三十五日内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不再以任何理由留在对方家中。同时,在世一方子女须在此时间内接自己父母回家,不以任何理由推托。
  
七、男女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本协议的目的是:男女双方各自婚前财产不因此次再婚,导致男方财产转归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双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对方子女丧事办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边后,与另一方子女不再有法定关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即双方子女签字后生效,双方自觉履行。
  男方:  男方子女:
  女方:  女方子女:
  甲方见证人:  身份证:
  乙方见证人: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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