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规定具体如下:
1、实际工作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有三个月;
2、工作五年以上的,有六个月;
3、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休六个月。
一、申请医疗期的流程具体如下:
1、员工向部门主管申请,请假数据交给部门助理;
2、部门助理将请假数据、员工厂牌送至保健组,由保健组初核通过后,由部门助理发医疗期提报电子文件至保健组邮箱;
3、部门助理完成离厂交接清单;
4、复职时,部门助理提前七个工作日发起复职单并通知员工做体检;
5、员工携复职申请单及体检资料至集团卫生部审核并签字,后交予保健组。
二、申请医疗期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院方的诊断证明;
2、医生开具的住院证明。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规定,有实际工作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有三个月;工作五年以上的,有六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休六个月。部门助理将请假数据、员工厂牌送至保健组,由保健组初核通过后,由部门助理发医疗期提报电子文件至保健组邮箱,复职时,部门助理提前七个工作日发起复职单并通知员工做体检。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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