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亲告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流程如下:
1、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3、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4、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5、报请批准。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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