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诈骗和公司员工有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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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合同诈骗和公司员工有关系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合同诈骗和公司员工有关系吗

公司合同诈骗行为是否与员工有关系,需要看员工对此是否知情。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明知道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依然帮助其实施辅助行为等事项的话,由自然人对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授意员工进行诈骗的单位领导、实施诈骗行为的员工是诈骗罪的共犯

2、合同诈骗应存在主观故意,不知情不能定罪。但是如果员工没有涉案,那就只需要协助调查,协助调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诈骗罪的界限如下: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公司合同诈骗和公司员工有关系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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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案与诈骗罪的关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法条竞合是怎样的 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而诈骗罪是一般主体;保险诈骗罪特别法优于诈骗罪一般法,因此对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以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处罚内容 一、保险诈骗罪是如何处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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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而诈骗罪是一般主体;保险诈骗罪特别法优于诈骗罪一般法,因此对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以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处罚内容 一、保险诈骗罪是如何处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不同 (一)从动机目的上区别 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查明行为人的目的,是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所以,非汉所有或占有对方当事人的钱物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其欺骗行为就是在非法占有或所有的目的支配下实施的。而合同当事人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签订合同,并希望通过合同履行,互惠互利,实现正当的经济目的,获得合法的经济利益,赚取合法利润。故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具备故意骗取和非法所有、占有的目的和动机。有的学者认为,对区分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纠纷的主观目的,可以概括为骗和赚的问题,前者的目的是骗,后者则以多赚为目的。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诸名欺骗对方,签订子虚乌有的虚假合同;公民个人冒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单位、假账号、假标的等等。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虚假合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与对方所签订的合同虽然为是真实的,但却根本无意履行或基本不想履行,具有这种目的行为人均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2、开始并无明显的骗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签订后,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直接骗取的故意,但对于对方的损失结果持明显的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的骗取行为,故只要符合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可以按合同诈骗犯罪认定。 3、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无偿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它标的。如采取欺骗方式,收到对方货款不发货,或收到对方货物及劳动成果不支付款项,或者对借贷来的款不再有偿还的意思和行为。此时,行为人便已经具备了非法所有或占有的目的。 4、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是否履行义务,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或者对自己最终无履行约能力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要指行为人实际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上的不利条件,使行为人最终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如果返还了货款、预付款、定金、标的物等,就意味着尚未形成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5、签约时具有相应的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也基本无虚假,开始行为人没有骗取的故意,虽有一定欺诈性质,如夸大履约或担保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指标等等,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外在原因,虽经行为人积极努力,但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行为人也不具有非法所有或占有的故意,应按合同纠纷处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为行为人没有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⑴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但其认为在合同签订后经过积极努力会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这种主观上的认识又具有客观或现实的可能性,因而与对方签订了合同,并且最后也基本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⑵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却认为有完全履约能力,因而与他人签订了大于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并且签约后对超出部分确实做了主观努力; ⑶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或担保,在与对方签我时主观上是打算履约的,并且已经付出了努力,只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确实不能履约; ⑷行为人原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而丧失了履约能力。 (二)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 衡量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除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外,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签约后有无履约行为如何,是另一关键因素。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意愿的主要客观根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就成了没有客观基础的纯粹虚假的东西,就足以证明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有履约能力,可以是当事人本身有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能力, 也可以是其担保人能够代为履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还可以是签订合同时虽没有履约能力或担保,但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会有这种能力或担保。由于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为了谋求合法经济利益而签约的,因此,他们在签约时,一般都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即便夸大了履约能力,签约后一般也都会设法创造条件,履行义务,以期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具有积极的履约行为。而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有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有的虽然具有实际履约能力,但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不会实施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履约行为。有的犯罪分子可能会为了应付对方讨债或逃避法律制裁而作些表面文章,或利用连环诈骗、“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但这些都不是真正的履约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而不履行。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但根本无意履行合同,承担义务,只想单方享受权利,没有实际履约行为,这种行为应属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同样的前提下,如行为人确想履行合同,也有积极的履约能力,但由于各观原因合同终未履行,行为人或其担保人又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则属合同纠纷。 2、无履约能力也不履行的。一般来说,既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又无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对于对方来说只能是虚假的,如签我后“货款一到手,人往远处溜”,就是比较典型的利用合同诈骗。行为人往往是“三无”皮包公司,或者是以诈骗为常业的不法分子。但有一种情况应属例外,即有的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履行能力,但签约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具有积极的履约行为,最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虽造成了一定损失,但确实做出了真正努力,并不逃避债先斩后奏,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3、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和部分履约行为的。待业人在具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夸大履约能力的办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同样前提,签约后,行为人消极履行合同或对合同履行结果放任自流,从而使对方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结合财物数额、去向、行为人的态度等情况具体分析上,有的则应按合同诈骗处理。夸大履约能力增强对方信任以骗签合同,往往容易造成纠纷,但这与利用合同诈骗是有区别的。 第一,前者履约能力只是为了增强对方信任,促使合同成立,合同本身是基本真实的。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合同往往是虚假的,行为人是了非法所有、占有对方的财物。 第二,前者夸大履约能力的范围是有限度的,如夸大生产能力、履约数量、产品质量指标等。一般来说,当事人预计经过自己的努力,在正常情况下是能够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的。如果无限度地夸大履约能力,无中生有,虚构捏造,则成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第三,前者以夸大事实的手段骗签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或积极创造履约条件,或者求助 第三者的力理完成履约义务,以获取合同规定的利益,免受违约处罚;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一般不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或希望合同得不到履行或消极履行或放任自流,一般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履约行为。 4、虽有履约能力但迟延履行。行为人虽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但签约后不是积极履约,也不是根本不想履约,而是故意拖延一段时间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这种情况,有人称为“借鸡生蛋”或短期占有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如何认定应作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这种行为与合同诈骗有区别。行为人与他人签约后,因客观原因一时不能履行合同,如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将对方货款挪用于其他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积极还款,或虽资金困难暂时无力归还,但作出计划设法还款,不具有非法所有或占有的主观目的,因而不能按合同诈骗处理。对于惯于以占有他人资金作自己经营资本的,从订立合同时起就无履行的意愿,而是想通过签订合同得到对方货款为自己经营,当对方索要时采取拖赖方法,千方百计延缓还款时间,从而在长时间内占有他人资金,使对方失去了实际上的支配权,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管合同是否真实,符合法定数额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5、具有履约能力而故意不按合同规定内容履行的。有的行为人签约时和签约后都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条件,但合同签订后,货物或货款一旦到手,不是按合同积极偿付货款或交付货物,而是故意推托,虽承认债务,但没有实际履约行为。货物已使用,货款已花用或将账面存款转移,对方追得紧了或一经诉讼,便将自己的积压产品或滞销、低劣商品商价义抵债务;或有计划、有准备地让扣押、查封、变卖,从而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客观上实现了非法所有或占有的目的,视具体情况,有些应按合同诈骗犯罪处理。但对于合同签订后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合同原定内容、标的履行义务,而只有以物抵债的,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三)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别 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仅要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方面考察,还要从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上,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分析: 1、合同成立过程中及其内容是否具有欺骗性。利用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从合同的要约或承诺到签订的过程,一般都充斥着欺诈行为,并且往往容易使对方轻信这种带有骗签性质的行为。合同纠纷虽然也有一定欺诈性质,但它是局部的、某一方面的,并不是从本质上的虚假。从合同的内容上看,属于合同纠纷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般比较确切、实际、公平,双方权利、义务比较对等。而利用合同诈骗所签订的合同,一般来说主要条款都对对方看似有利,故容易使其轻信而受骗上当。 如合同的标的往往是对方急于购买的紧缺品或急于推销的积压品;从数量和质量上,一般对方为需方的则数量大、质量高;价款或酬金非常优惠,预付货款、给付定金的较为多见;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看起来对对方明显有利;违约责任也是如此,规定行为人如若违约则承担较高额度的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实际上,有的合同标的子虚乌有,或根本不能流通,无法履行交付,有的则将别人的货物称作是自己的,欺骗对方;违约金定的虽高,但对方履行后,行为人便逃之夭夭等等。也有的在合同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条款中,故意设置“文字埋伏”,使对方不易察觉,致使其无法履行合同,不可避免地遭受损失。而合同纠纷只是在个别地方有夸大或隐瞒,如将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抬高,隐瞒货物的瘕疵,缩短或延长货物、货款交付时间等。 2、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主要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对于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一是审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本身就具有诈骗性质。二是审查代理权限。三是审查所签订合同是否超越生产、经营范围,是否违背经营方式。对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公民要看是否以其真实身对外签订合同。一般来说,凡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而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必然采取欺诈手段。结合签约目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及后果全面分析,其中有的可能只是无效合同纠纷,有的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3、签约后的态度特别是对待违约的态度如何。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违约之后,如果表示承担违约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补偿对方所受损失的,基本说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骗取他人财物,应视为合同纠纷。即使行为人有躲债行为,或推卸责任.为数量、质量、损失等较大争执,但只要其不否认自己的违约责任,仍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同诈骗。只有那种明知自己不可能履行合同,也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行动,签订合同取得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溜之大吉或避而不见、百般百耍赖,或虽承认违约或签应赔偿,但不见诸行动,使对方无法追回损失的,才应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4、对取得的财物如何处分,即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心理态度。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了按时履约,往往将货款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运输费用等合理开支上,或是把货物加工、销售、以货易货等,这些一般都是为了履约而创造条件。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由于具有非法所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便任意挥霍,或用来偿还其他债务,或非法用于其他经营,甚至有的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诈骗自首系初犯,从犯系初犯判多少年,是金融诈骗
[律师回复]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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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相辅相成,子公司虽由母公司创立,但具备独立责任能力,如同独立法人。母公司通过股权和控制协议行使控制力,设立子公司需遵循法规并完成手续。子公司与分公司差异显著:子公司有独立资格和法人地位,有独立名称和自主决定权;分公司则受母公司约束,业务、资金调配均由母公司决定,财产也归母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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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系不系安全带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在日常驾驶汽车时,系好安全带是每个驾驶者都需要遵守的,但是也会有意外的发生,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怎么处罚的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交通法对驾驶员安全带的要求
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扣分。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4、123号令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交通法对乘坐人员安全带的要求
1、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20元。
2、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元。
3、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口头警告。安全带的系法
1、检查完安全带的安全性之后,先调整好坐姿。人与方向盘的距离以双手平伸后两手手腕正好放在方向盘上为宜;腿部呈约90度弯曲,这样如果紧急制动时,腿部更便于灵活反应,当发生撞车时,也保证了腿部足够的缓冲,避免跨部及上体受到伤害。
2、调整安全带,握住搭扣锁和锁舌,缓慢地拉出腰间安全带,保证肩部安全带从肩部划过、贴近颈部,并舒服且紧密的贴合身体,腰部安全带在腹部以下,并尽可能的低一些,同样要贴合身体,然后,将安全带卡扣插入扣锁中,直至听到卡塔声。在系安全带的过程中,三点式腰部安全带应系得尽可能低些,系在髋部,不要系在腰部,肩部安全带不能放在胳膊下面,应斜挂胸前,安全带只能一个人使用,严禁共用,不要将安全带扭曲使用。
3、安全带系好后不能太松也不能太紧,大概留有两根手指的量比较合适,保证安全也不会太难受,怀孕驾车时注意不要把安全带勒到肚子上,这样对腹中的胎儿非常危险,如果车上经常有12岁以下的儿童乘坐,家长尽量安装儿童安全坐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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