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受要约人的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4、具备的条件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5、目的不同。要约后,一旦相对人作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6、针对对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约针对是对象明确而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
一、要约邀请包括的内容如下:
1、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和宣传;
2、拍卖、招标公告;
3、商品价目表;
4、招股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
5、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其他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应当有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要约人与受要约人;
2、明确、具体的要约内容;
3、要约应当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4、要约发出的对象是明确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当送达受要约人。
总而言之,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不同在于性质不同、具备的条件不同等方面。要约生效后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而要约邀请不具备这些条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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