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主席产生的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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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产生的方式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公司监事会主席产生的方式

监事会主席人数为1名,可以设置副主席,也可以不设置副主席。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如果是规模比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名,并且要包括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产生的方式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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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三是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是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一人,可以设副。监事会和副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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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公司财务。2、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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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选举流程有哪些
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2、召开监事会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选举的监事进行股东大会决议。4、召开新一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根据《公司法》 规定,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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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监事怎样列席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慈善法》第十一条要求慈善组织设立内部监督机制,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监事如何履职。这需要慈善组织专门制订监事会制度予以细化。根据实践来看,我们认为慈善组织监事列席理事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理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监事出席。提前通知不仅仅是告知时间、地点,更重要的是理事会应当事先将理事会议程及相关文件送达监事。监事在收到议程及理事会表决的文件事项后,应当提早审阅。二是监事应当准时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是行使监督的重要方式。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既是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权力,也是监事的义务。三是监事列席理事会应当得到理事会的尊重,会议主持人应当正式向与会成员介绍列席理事会的监事,并在会议中注意保留监事发言的时间。四是列席理事会会议要适时发言。监事没有表决权,但是仍然具有发言的权利。对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的,监事应当及时发言。五是列席理事会会议要特别注意理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六是列席理事会会议后要通报及跟踪。理事会会议结束后,监事会有权要求理事会及时将做出的决议抄送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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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指定监护人格式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监护人证明书
(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 的法定监护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选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针对已婚的情况)。
_______的法定监护人是_______(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依次选择监护人)
二、监护人证明书办理: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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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只有少部分人才会觉得亲子关系这是自己的私事,但社会大的整体趋势确实是亲子关系也会受到我国公权力的适当介入和干预,因为只有最底层、初级的观念才是,监护人就是在自己的教育方式下把被监护人抚养长大就行了。但是,监护人的产生不是理所应当的,在我国监护人产生的方式还分为协议和指定监护人这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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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慈善组织监事怎么列席会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慈善法》第十一条要求慈善组织设立内部监督机制,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监事如何履职。这需要慈善组织专门制订监事会制度予以细化。根据实践来看,我们认为慈善组织监事列席理事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理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监事出席。提前通知不仅仅是告知时间、地点,更重要的是理事会应当事先将理事会议程及相关文件送达监事。监事在收到议程及理事会表决的文件事项后,应当提早审阅。二是监事应当准时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是行使监督的重要方式。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既是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权力,也是监事的义务。三是监事列席理事会应当得到理事会的尊重,会议主持人应当正式向与会成员介绍列席理事会的监事,并在会议中注意保留监事发言的时间。四是列席理事会会议要适时发言。监事没有表决权,但是仍然具有发言的权利。对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的,监事应当及时发言。五是列席理事会会议要特别注意理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六是列席理事会会议后要通报及跟踪。理事会会议结束后,监事会有权要求理事会及时将做出的决议抄送监事会。
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具体来讲有这样3个条件要求,
①只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比如说,某个案件经过二审,那么原来一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就不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使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法院发现的,一审法院也只能够把发现的错误报告给二审法院,要由二审法院来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审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如果原来是个一审案件,没有经过二审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一审就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一审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②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简单说,院长有发现权,有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权力,但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权。
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只能够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就按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就按二审程序,所以如果允许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就会发生一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荒谬现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里我们就要注意这样3点:
①就最高人民法院来讲,他们有权把自己的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自己生效的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要自己再审,各级法院都有这样的权力,但把自己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这个权力。
②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这个上级当然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上级对下级的审判监督程序是通过两种方式提起的,一种是指令再审,一种是自己提审,都可以。
③如果下级法院判决是二审生效的判决,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注意掌握这样3个要点:
①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只能是上级检察院针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才能够提出,如果是平级就不能够提出抗诉,针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就更不能提出抗诉。这是第一点,必须是上抗下。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基层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最高检察院没有二审抗诉权。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特殊权力,就是它除了能够针对下级法院的错误提出抗诉以外,对它的
同级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也能够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特殊权力。
③抗诉向谁提起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是这个抗诉一律向同级法院提出。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省级检察院就向高级法院提出,地市级检察院就向中级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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