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业危险点管理要求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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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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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航天工业危险点管理要求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航天工业危险点管理要求是什么

1.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负责人,各岗位责任明确。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作业;作业人员更动时,必须征得安全技术部门意见方准调动。

3.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应急措施。

4.各危险点和岗位都必须制定各级使用的安全检查表,对检查周期和主要内容做出具体规定。要应用事故树形和事件树分析方法制定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力求简练、准确、重点突出、便于检查和记录。检查人应按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5.科研生产设施(如,设备、仪器、工具、动力线路等)及作业环境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6.必须建立档案资料。(包括:科研生产作业现场重点控制卡片、作业人员状况、设备情况、安全检查表和记录等)

7.制作危险点标志牌。危险点标志牌要标明危险点名称、所属单位、安全负责人、危险性等级和用国家危险标志的图形表明主要危险。尺寸和规格由各院、局、基地统一规定。危险点标志牌应县挂在该点明显位置。

8.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每次检查发现问题,各危险部位安全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和解决。对不能解决和处理的问题应填写信息反馈单报有关部门解决和安全技术部门备案。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按重点控制等级上报主管领导处理。各级安全技术部门每年应对信息反馈制度进行一次检查。

相关法律规定

《航天工业危险点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航天工业危险点管理要求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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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航延险中,仅有少数航班延误保险可单独投保,多数在综合旅游保险中以附加险形式出现。保额可以自选,市场是多数以延误2至4小时以上为赔付标准,赔付金额200元、400元至上千元不等。
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形式以及理赔渠道上并不统一,可以通过微信理赔、网站自助理赔、客服电话报案理赔。但其相同点在于,均为“被动式理赔”,即首要条件是被保险人自主申报。
以人保财险、安联保险为例,理赔时需要被保险人携带登机牌,在航程结束离开机场前到航空公司的柜台开具延误证明,登录保险公司官网或者打电话申请理赔,将上述材料寄往保险公司,一般10天内可以得到赔偿。
官网购买航延险赔付最繁琐。
比起在保险公司官网购票时赠送的“航空旅程综合保险”要求提交各项书面证明,在一些票务网站上购买的航延险理赔则显得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理赔无需航空公司出具书面延误证明,将根据民航系统的信息进行理赔。”。
例如,通过携程等票务公司购买机票可选择购买华泰保险或太平洋保险提供的航延险。在理赔时,可以通过扫描保险公司二维码;输入证件号码及起飞日期进行报案;填写被保险人名下银行账户信息,提交申请;理赔资料齐全,保险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则为用户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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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中国平安近期通过旗下A软件壹钱包推出的航延险,也可以实现主动赔付,且一小时起赔,理赔款自动到账,能实现下飞机时即可赔付。同样也仅有壹钱包渠道可以实现主动赔付。
病危病危病历书写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国家卫生部网站2021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2、2021年3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它是正确诊断疾病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的重要依据,也是临床医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2、它是医院医疗管理信息和医护工作质量的客观凭证,为衡量医疗水平的重要资料; 3、它是进行临床科研和临床医学教育的重要资料; 4、它是病人的健康档案,也是预防保健事业的原始资料; 5、它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有什么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但是没有报酬请求权。 通常认为,无因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但是,管理人有无报酬请求权?这是民法上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各国立法处理也不一致。1959年的匈牙利民法典第486条第3款规定:“如果干预不合理,无因管理人无权要求报酬,有权根据不当得利规则,请求赔偿费用”,反其意,如果干预合理,则有权要求报酬。而泰国民法第163条明确规定:“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民法学者中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其理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纯粹的精神奖励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无因管理制度一方面保护在此利益,一方面又谋取社会利益,若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以奖励之,则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且利于形成良好的交易习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其理由是:确认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并不是因为无因管理行为是道德行为而给予奖励,如果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则会降低其行为的道德价值。 在此认为,无因管理人不应享有报酬请求权。理由如下: 首先,从制度价值上来评价,无因管理是对“禁止干预他人事务”和“鼓励助人为乐”这两者进行平衡的一种规定,其目的是阻却侵权行为的产生。如果立法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报酬请求权,很可能导致这样一种情况出现:因为无因管理人可获得报酬,许多人会出于追求利益的目的,追寻可“无因管理”的对象,即以立法指引了“无因管理获报酬”的现象成为职业化,易导致权利的滥用,造成对他人事务的干预,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人都有做好事的权利,但别人也有拒绝接受帮助的权利,这就引起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也将导致设定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 其次,民法讲究的是公平原则,实际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对无因管理人而言已经达到公平的要求。报酬是损失补偿之外的收益,与公平原则不符。 最后,若无因管理人有报酬请求权的话,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新债。而报酬请求权之债的性质、范围、种类该如何规定?在尚未对报酬请求权之债的性质、范围、种类等作出规定之前,在尚未规定具有操作性的相关机制的情况下,不应规定报酬请求权。否则,报酬请求权缺乏社会和理论基础,报酬成为不可衡量之债,可给可不给、给多给少不明确,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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