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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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内容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内容是什么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内容是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2、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有哪些

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直接故意的概念中我们得知构成直接故意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二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们仍然得知间接故意也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二是行为人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态度是不管不顾。

(二)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们需要注意疏忽大意过失的两点:一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两点:一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不同,故意是有追求危害的想法,而过失是抵触危害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行为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是一定)造成危险,区别在于过于自信是行为人意志上是抵触危险发生的,而间接故意放任的心态里对危险的发生不抵触。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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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内容是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2、意志因素,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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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主观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受车主要求进行危险驾驶,就是一种放任性的间接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对于虽有驾驶技术但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构成本罪。此外,对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指使、组织作用,或者强迫、强令进行危险驾驶的管理者、车主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构成本罪。既可以作为本罪的主犯,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协助犯等共同犯罪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谓“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相互攀比驾驶速度而快速行驶、为超越他人车辆而追逐行驶、超越限速的规定行驶等。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形十分危险且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制止,多次因追逐竞驶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制止或处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所谓“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没有有清醒之前,且体内酒精含量超过人体允许正常指数之之外,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应当具有一定的严重情节,即行为人无视醉酒驾车的有关管理规定,或者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制止,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等。对偶尔的醉酒驾车或者特殊情况下的醉酒驾车,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只要行为人及时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也可以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三、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是因为道路上危险驾驶的现象越来越多,甚至因此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才把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的。所以,每一位驾驶员应该遵守交通规定,安全驾驶。如还有什么疑问的,小编建议登录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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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共同犯罪犯罪构成主要内容是什么,因为叔叔一朋友就构成共同犯罪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学界以前主流观点是全部共同说,现在主流观点是部分共同说。司法考试在2005年以前坚持全部共同说,现在坚持的是部分共同说,并且近年多次出题测试考生对部分共同说的掌握情况,因而建议大家按部分共同说掌握。
  部分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部分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只是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次要因素不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因为共同故意只要求在刑法的范围内相同,也即罪名相同或部分重合,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内容完全相同。如甲教唆乙在马路边抢劫,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成立共同犯罪,但甲与乙量刑幅度不同。
  
2.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一般罪名的故意,另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特殊罪名的故意,在一般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如一般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般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等等。
  
3.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在重合的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如故意杀人罪包含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包含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包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包含抢夺罪,抢劫罪包含敲诈勒索罪,等等。
  
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实施转化行为的人按转化后的罪名定罪,没有实施转化行为的人按转化前的罪名定罪,两者就转化前的罪名成立共同犯罪。
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 第一,按照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完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根据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健全涵盖关键领域、重点突出、相互衔接、导向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 第二,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要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调节收入方面的重要功能,发挥货币政策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的重要功能。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同时,还要发挥投资、消费、外资外贸、市场准入、土地、区域政策、节能环保等政策工具的支撑作用。 第三,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包括:建立健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和监测预测预警信息会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听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和调整机制,提高相机抉择水平;推进宏观调控政策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增强宏观政策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第四,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密切跟踪国际经济形势和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主动加强与主要经济体的政策协调和沟通,更加积极参与多双边国际经济合作,提升国际话语权,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更加公正合理,营造有利于国内发展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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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内容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内容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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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 第一,按照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完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根据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健全涵盖关键领域、重点突出、相互衔接、导向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 第二,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要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调节收入方面的重要功能,发挥货币政策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的重要功能。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同时,还要发挥投资、消费、外资外贸、市场准入、土地、区域政策、节能环保等政策工具的支撑作用。 第三,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包括:建立健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和监测预测预警信息会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听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和调整机制,提高相机抉择水平;推进宏观调控政策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增强宏观政策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第四,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密切跟踪国际经济形势和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主动加强与主要经济体的政策协调和沟通,更加积极参与多双边国际经济合作,提升国际话语权,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更加公正合理,营造有利于国内发展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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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对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有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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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传播性病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客观要件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而对于主体要件为特别主体必须要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客体要件为双重客体,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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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哪些内容?
盗掘古人类化石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内容有;主观要件主要表现为故意的行为;而对于客体要件是侵犯了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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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主观的构成要素和客观的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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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和构成要件的关系主观与客观的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受车主要求进行危险驾驶,就是一种放任性的间接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对于虽有驾驶技术但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构成本罪。此外,对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指使、组织作用,或者强迫、强令进行危险驾驶的管理者、车主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构成本罪。既可以作为本罪的主犯,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协助犯等共同犯罪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谓“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相互攀比驾驶速度而快速行驶、为超越他人车辆而追逐行驶、超越限速的规定行驶等。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形十分危险且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制止,多次因追逐竞驶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制止或处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所谓“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没有有清醒之前,且体内酒精含量超过人体允许正常指数之之外,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应当具有一定的严重情节,即行为人无视醉酒驾车的有关管理规定,或者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制止,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等。对偶尔的醉酒驾车或者特殊情况下的醉酒驾车,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只要行为人及时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也可以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三、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是因为道路上危险驾驶的现象越来越多,甚至因此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才把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的。所以,每一位驾驶员应该遵守交通规定,安全驾驶。如还有什么疑问的,小编建议登录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你好,想要请教一个问题,几个朋友讨论一直没有结果,如果假冒专利罪主观的认定和处罚有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别人专利权,一般都会跟侵犯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起发生,要双重定罪。假冒专利罪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现在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专利等等这些无形资产,对于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品牌的打造是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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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部属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内容有哪些?
虐待部属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有,所存在的主观要件是表现为直接故意的行为;对于客观的要件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于自己的部属进行虐待的行为,从而导致他人的人生安全受到严重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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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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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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