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缓刑监督机关是哪个?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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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缓刑监督机关是哪个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缓刑监督机关是哪个?

一、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缓刑监督机关是哪个?

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缓刑监督机关是社区,被判处执行缓刑的需要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监管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执行期间内,犯罪分子需要接受社区的监督,并且需要接受教育矫正其违法行为。若是在缓刑执行期间,不接受社区监督,或者法定的可以执行缓刑的条件消失,但是又不存在新罪、漏罪的,会被判处执行原来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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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意思是指,被宣判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缓刑的条件,暂时不执行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给予四年的考验期,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这四年内对其考察,该罪犯在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认真遵守法律规定,没有出现新的犯罪,也没有发现在判决之前有其他罪行的,那么四年以后,就不再执行三年的有期徒刑刑罚,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还要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并不是对所有犯罪判刑的罪犯都适用,适用缓刑也是有法定条件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首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是被判处拘役或是短期有期徒刑。短期有期徒刑是指三年(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属于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同时,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和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不能适用缓刑。

第二,犯罪分子必须要有悔改表现,俗话说得好,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在有悔改表现之上,人民法院认为对该罪犯适用缓刑确实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所谓的确实不会造成社会危害,需要法院根据该罪犯所犯的本罪的具体情节、犯罪动机、悔罪表现、受害人对其的态度等等一系列的情况来考虑。所以,想要缓刑的罪犯,自身也是要拿出态度与做相应的事情的,通过与律师交流,如何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有立功的机会一定不要放过等等,争取缓刑。

对于缓刑的考验期限,法律也有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适用缓刑的,缓刑考验期在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少也不能小于两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缓刑考验期也是在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少不能小于一年。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缓刑监督机关是哪个?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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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登记注册的企业,其动产抵押物存放于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可向江山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按照申请书内容逐一真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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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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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后7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原《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②抵押权人已实现抵押权的;
③抵押物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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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拍卖企业备案
凡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在江山市区行政区域内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日内到江山市工商局办理备案。提供的备案材料如下:
1、《拍卖活动前期备案表》;
2、委托拍卖合同;
3、拍卖标的权属证明;
4、拍卖物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拍卖须知或拍卖规则;
6、其他材料;
7、拍卖公告。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
①拍卖的时间、地点;
②拍卖标的;
③拍品展示时间及地点;
④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⑤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以下材料送江山市工商局备案:
①《拍卖活动后期备案表》;
②拍卖成交确认书或竞买证复印件;
③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竞买人登记表(竞买牌号、姓名、身份证号码)。
(四)办理格式条款备案
由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在开始使用下列合同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工商局备案。
1、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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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合同;
4、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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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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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企业办理格式条款备案,应填写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含有格式条款的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样本一式两份;
②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③委托代理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需要的其他材料。
格式条款如需修改,应填写格式条款修改备案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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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职能
对违反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和《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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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 国有产权持有人组织被收购的国有公司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评估立项 被收购公司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资管理部门。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2.评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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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须附产权出让及改组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资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资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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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监督整改和治理、建议和要求。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分析,总结教训、同时投产使用。
(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对集体合同,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
(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提出建议。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行政诉讼监督的监督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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