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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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一、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犯罪分子实施减刑假释的时候,一般由犯罪分子服刑所在的法院进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二、假释期间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由此可见,罪犯服刑的监狱并没有权利直接对罪犯进行减刑或假释,监狱有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权利,但是否同意减刑或假释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是对被判处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决定减刑的话,中级人民法院就有裁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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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为了在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是现如今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了终身监禁是不可以减刑假释的,据所了解的是为了依法从严惩治罪犯减刑假释的相关内容。对此,特意为你们去搜集了一些关于终身监禁不得。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你们更好的去了解这个问题。

一、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怎么样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假释是鼓励罪犯去进行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去发挥刑罚这个功能的效应,去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对此,你对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还有所不了解的,你可以去咨询相关的律师,相信他们能帮助你更清楚的去了解这个问题。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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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缓刑由谁决定?
减刑假释缓刑一般由罪犯服刑所在的法院进行决定,无论是罪犯最初因其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刑罚还是其后期表现良好使得其有了减刑假释等机会,都是法院根据嫌疑人的实际违法情况和表现裁决并给出结果的,所以这种机会也自然应该是有职权决定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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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 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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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减刑、假释?以及减刑假释的程序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提交1、减刑建议书。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定书的复制件。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书面证明材料。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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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故意杀人罪被告上法庭,目前已经到形式诉讼最后以环节。什么是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机制?法院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官监督介入点有待进一步明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法律制度,依据规定,派驻检察室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应当是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时。司法实践中,各地派驻检察室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点不尽一致。有的地区采取事后监督,即在收到人民法院抄送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开展监督;有的是要求同步监督,即在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时开展监督,我市的司法实践是将介入点关口前移。监狱减刑、假释的程序一般是由分监区上报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名单至监区,由监区统一审查后报狱政部门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召开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的罪犯名单上报监狱长办公会,后决定减刑、假释人员,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现我市各派驻检察室均将监督关口提前至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并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2.检察官庭审职能履行不充分
由于每批次减刑、假释人员数量较大,时间集中,法院往往一个上午进行十几人的庭审,每个罪犯的程序雷同,庭审往往“走过场”。同时,执行机关开庭时出具以考核为依据,量化后得出罪犯“认罪伏法、确有悔改表现”的结论,检察机关由于事先未介入考核,无法知晓考核计分的真实性,在短暂的开庭期间内,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意见。这无形中,导致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是执行机关“一言堂”,流于形式。
3.同步监督程序较为繁琐
实践中,一是派驻检察室收到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执行机关邀请派驻检察室参加减刑、假释评审会时,通报审查意见。二是派驻检察室在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逐案进行审查,并制作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三是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提前做好出庭准备,全面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进行调查取证、制作出庭预案,并在庭审时发表检察意见。四是检察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后及时审查,若有不当,于20日内提出。从上述程序来看,检察机关同步监督需要在短时间内、不同阶段依靠人力承担大量逐案审核工作,程序繁琐,工作量过大。
二、解决的对策建议
1.规范检察机关监督介入点
按照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是在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时。此时监狱已将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移送法院,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为时已晚,对不当提请不能及时纠正。目前我市各派驻检察室统一采用的介入点,是在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召开评审委员会之前。明确此时间点,能有效监督执行机关提请权的行使效果,同时避免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案件报送法院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一介入点的设置应当得到确认并予以推广。
2.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
工作中,对执行机关考核计分依据开展检察,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考核,及时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借助科学的罪犯考核制度,派驻检察室不定期的检察监督,充分掌握罪犯改造现状,综合评估“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在同步监督过程中,能提出实质性意见,言之有物,有理有据。
3.规范检察官出庭程序
对于人们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首先出庭检察官应当由开庭审理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实现对等监督;
其次执行机关在拟提请减刑、假释事宜时,应将提请文件抄送检察机关,特别是执行机关对罪犯工种安排、工作调整、计分考核等和减刑、假释存在直接关联材料;检察机关可以组织调查、核实,为庭审做好准备,开庭时,检察官要对执行机关提出的意见与证据展开有效抗辩,并对执行机关提请程序、法院审理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评价。建议上级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出庭检察人员的履职程序、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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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减刑假释规定是什么?
新减刑假释规定是如果犯罪分子确实有悔改表现,并且积极地接受教育和改造,那么是可以对此进行减刑和假释的。并且根据相关的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减刑和假释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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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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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假释能减刑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我国在刑法
第五十条与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死刑的减刑,也就是说死刑是可以减刑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死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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