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对犯罪分子实施减刑、假释的时候,一般由犯罪分子服刑所在的法院进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二、假释期间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由此可见,罪犯服刑的监狱并没有权利直接对罪犯进行减刑或假释,监狱有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权利,但是否同意减刑或假释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是对被判处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决定减刑的话,中级人民法院就有裁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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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为了在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是现如今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了终身监禁是不可以减刑假释的,据所了解的是为了依法从严惩治罪犯减刑假释的相关内容。对此,特意为你们去搜集了一些关于终身监禁不得。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你们更好的去了解这个问题。
一、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怎么样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假释是鼓励罪犯去进行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去发挥刑罚这个功能的效应,去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对此,你对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还有所不了解的,你可以去咨询相关的律师,相信他们能帮助你更清楚的去了解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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