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监外执行归哪里管?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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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申请监外执行归哪里管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申请监外执行归哪里管?

一、申请监外执行归哪里管?

监外执行可以向服刑的监狱直接申请,对于犯了罪被判刑的犯人,如果因为身体原因而不能去监狱服刑,那么就需要申请监外执行,那么监外执行是如何申请的呢?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二、《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监外执行的具体情况,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申请监外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申请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办理,并提交相关监外执行的条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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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外执行再犯罪的话会被收监吗?

收监的可能性很大。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

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监外执行罪犯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同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有规定,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应当收监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这证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是很严格的,一旦违反应当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新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这说明现行法律对监外执行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罪犯,加大了处罚的力度,这主要是基于他没真诚悔罪,有危害社会的原因口然而,相比之下现行法律对监外执行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确应从重处罚,达到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目的。

二、怎样申请监外执行

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三、监外执行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监外执行本就是对那些有特殊的情况基于生理原因或者是心理原因而给与的罪犯的一种特殊的照顾,如果第二字在犯罪的话,法院应该会根据所犯罪行的大小而进行新的判决,监外执行也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犯新罪的话条件应该不会满足了。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申请监外执行归哪里管?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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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次,设立刑罚中断制度,避免女性罪犯利用怀孕产子规避刑罚。行刑过程是刑事制裁实现的过程,刑事制裁的效果主要通过行刑得以实现,通过数次怀孕产子逃避刑事制裁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迫使我们不得不对法律规定本身进行反思。针对故意逃避收监执行情形,可以考虑在法律中设立刑罚中断制度,将怀孕和哺乳作为刑罚中断的事由,待这一事由消失后,恢复原判刑罚的执行,中断期间不计入刑期,这样既可以保护孩子,也可以防止少数女性罪犯故意逃避刑罚执行。
3、最后,依法加强当事人权利保障。一是要充分保障罪犯本人的权利。目前暂予监外执行是由监管场所依职权提请,往往忽略罪犯本人的意愿及权利。建议监管单位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时充分听取罪犯本人意见,赋予罪犯及其亲属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权。实践中,法院对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是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的,缺乏聆听社区矫正人员为其辩护的环节,故法律应给予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让其陈述有关事实,充分实行辩护的权利。法庭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应派员出庭监督,增加监外执行撤销程序的透明度,让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得到保障。二是要建立被害人参与机制。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邀请被害人参与监督,这不仅提升被害人在执行阶段的诉讼地位,也使其精神得以抚慰。同时,被害人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特别是那些与罪犯同在一个地方的被害人,更熟知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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