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六十七条涉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哪些?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C、《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27.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⑷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⑵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⑶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F、《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G、
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08修改)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H、《浙江省高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一)》
83、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
I、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六、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J、《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0万美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5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500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K、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的通知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一)侦查羁押期限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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