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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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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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工伤认定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工伤认定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因此,即使公司不帮助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自行提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如果工伤没认定成功

如果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银行发薪流水(有备注“工资”)、出勤及工作记录(如工作证、考勤打卡记录、工作日志、与工作相关的邮件等)以及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等等。

3、如果工伤恢复后又出现了工伤后遗症

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此外工伤造成长期后遗症的,也算工伤,职工可以在工伤复发时,再次依法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生活护理费等费用。

4、如果单位没给员工买社保,对工伤赔偿的影响

(1)如果企业有给员工买社保,那么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对于没给员工买社保的企业,就需要企业自己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行的则是职工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在职工非主要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人身伤害事故是由职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过错造成的,则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

所以,工伤赔偿对职工适用的是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不管是单位还是员工本人,都应该主动购买社保,以免发生工伤的时候遭受损失。

以上就是对“工伤认定单位不配合怎么”的详细解答。要知道,申请认定工伤的权限除了用人单位有,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也是享有的。并且,后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更长,这也是为了规避单位不配合认定工伤,给受伤职工造成更多不必要损害。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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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是不是由单位决定怎么分配就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一、指导思想。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以责任和业绩为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骨干及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以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同时,统筹兼顾单位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二、考核分配办法。绩效考核分配办法有多种,这里介绍一种百分综合考核分配办法。百分综合考核分配办法是通过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内容),按照考核项目(内容)对所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百分量化考核,并根据个人考核得分情况分别计算每个人的绩效工资份额,按照考核周期造册发放的一种考核分配办法。
(一)、科学设立考核项目(内容)及分值设定。考核项目一般设立出勤、工作量、工作过程及服务质量、工作成效等内容。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分解量化到各各考核内容。
1、出勤,设定分值10-20分。每个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做到日考月总每月公布考勤结果,每个绩效考核周期汇总一次。考勤制度要考虑对病假、事假、旷工、迟到、早退等进行必要的扣分。政策规定的法定假日不扣分;病假每天可考虑扣0.5以内;事假每天扣0.5-1分;旷工每天扣2-5分;迟到一次扣0.25分;早退一次扣0.25分。扣分较多的,本项考核内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参与奖励性部分的分配:
(1)、常年不在岗的;
(2)、一个考核周期内(一般为半年)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
(3)、一个考核周期内病假超过二分之一(半年三个月)或者事假超过三分之一(半年两个月)的。
2、工作量,设定分值20-30分。主要体现工作数量和职责大小。根据不同岗位和各自的职责任务量化到每个工作人员。
3、工作过程及服务质量,设定分值20-30分。主要体现个人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服务态度和质量,工作思路、方式方法及办事效率等。
4、工作成效,设定分值30-40分。主要体现个人的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可结合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进行,对考核周期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工作成绩进行量化考核。
5、突出贡献加分。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对事业单位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在上述考核项目之外,可单独设立突出贡献加分,加分幅度一般掌握在5-10分。
6、重大失误扣分。对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者严重违规,对本单位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对本单位的声誉造成严重伤害的个人,在上述考核项目之外,可单独设立重大失误扣分,扣分幅度一般掌握在5-10分。突出贡献加分及重大失误扣分一般慎用,切忌滥用。
(二)、严格考核,量化计分。绩效考核定期进行,一般半年开展一次,一年两次;也可以一年一次;还可以一季度一次,一年四次;由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考核就是对本考核周期内所有工作人员各考核项目(内容)得分进行量化,并计算出各人的绩效考核得分。量化得分结合平时考核进行,是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体现。平时没有开展考核的单位,可以采用集体打分考核的办法得出每个人的绩效考核得分。具体办法是:
1、设计考核测评表,参考表样为如下。
2、召开考评会议,进行集体打分。对人数较少的单位参评人数不得少于80%,最好全部参加。人数较多的单位要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委员会集体测评打分。也可以采取分部门、分组的办法测评打分。注意打分要公平、公正、负责任,各项目得分不能超出上限,否则为无效测评。
3、计算出每个人的绩效考核得分。将每个人的测评得分进行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计算出各人的平均得分。
(三)、考评结果的应用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1、参与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计算。将核定的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提出另行分配的部分=参与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提出另行分配的部分是指需要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行抽出单独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比如特殊岗位补贴,有些单位设立的重大贡献奖金等。有些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为保持单位稳定,将奖励性绩效工资(40%)中再提出一定比例(比如50%)按岗位再固定给个人,这种作法值得商榷,在绩效工资起步阶段可以试行,但不提倡。而且提出比例不能太高,应控制在50%以内。
2、计算本单位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将本单位所有人员绩效考核得分相加即得本单位绩效考核得分总和。
3、计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公式为: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核定的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提出另行分配的部分)×个人绩效考核得分÷本单位绩效考核得分总和。上述计算的是一年的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如果是每半年考核发放一次,那就要×6/12即1/2;如果一季度考核发放一次则×1/4。个别中途调入调出以及退休死亡人员,则要×实际在岗月数÷12。
4、将计算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和提出另行分配部分相加造册登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报财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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