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财产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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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财产如何分割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不管哪一方生活有困难,都是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但是离婚后一方有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离婚财产分割首先应当区分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共同财产才能够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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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如果你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困难吗这个问题还不明白,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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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一方将财产交给另一方保管,此时会出现一方将财产管得紧紧的,导致对方有困难时却没有财产解决困难的情况。那么此时不离婚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财产如果一方有困难离婚的话财产要怎么分本文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
一、不离婚能否分割家庭财产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夫妻间出现裂痕时,掌握财产的一方往往转移财产,甚至在夫妻关系风平浪静时早有离婚打算的一方也会提前行动让共同财产缩水或消失。另一方发现后如果不提出离婚,而是单单依据多年前颁布的《婚姻法》,则很难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所幸的是,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对婚内弱势一方给予了特殊保护。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一方有困难离婚财产怎么分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从而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时,有寻求帮助的权利。所谓“一方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具体地讲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离婚后无住处的;
2、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3、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生活困难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方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
2、另一方具有帮助的能力;
3、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钱,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4、接受帮助方没有再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帮助则是相互扶养义务的延伸,是对配偶或原配偶的扶助或资助。现代配偶扶养是双向的,丈夫在妻子需要扶养时有帮助的义务,妻子在丈夫需要扶养时也同样有帮助的义务。但实际上,由于妇女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其丈夫,需要扶养帮助的主要是离婚妇女。在判定是否应当给予帮助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方的收入和财产。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和收入有较大的差异时,收入较高、财产较多的一方有较高的支付能力,则其应对另一方尽扶养帮助义务的可能性就较大。双方的财产和收入相差无几时,进行扶养帮助的可能性就较小。有时,也可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分给各方面能力较弱的一方,以避免或减少其对配偶的扶养帮助的需求。

2)各方的就业能力。双方目前和将来的就业能力是判定配偶扶养帮助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就业能力大大高于另一方的,就应考虑判定给付扶养帮助。如果是一方因年龄较大或有疾病丧失就业能力,或者因多年从事家务劳动耽误或放弃了提高其就业能力的受训机会,造成其就业能力大大下降的,就应当从公平原则考虑判决给付扶养帮助。

3)抚养子女。对于在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得扶养帮助,使其不用全日工作、有时间在家照顾子女。当然其前提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能力。

4)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如果双方离婚一方收入较高或相当富有,有较高的支付能力的使配偶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就应当将原有的生活水平作为一个给付扶养帮助的因素来考虑。

5)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贡献。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帮助另一方接受教育或培训,使其提高就业能力的,或者从事家务劳动,积极支持另一方的事业的,均可作为给付扶养帮助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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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9年入伍的.83年退伍的!现在生活困难!申请12345解决生活困难问题!但还是没有说法!请求帮助?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是如何界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有如下规定: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收入降低、生活质量下降,但是能够依靠自己维持基本生活的,不属于“生活困难”。
(2)如果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帮助,如暂时让其居住自己的房屋等。
89.离婚时一方获得经济帮助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一方必须是有生活困难而靠自己无力解决的,如果生活水平下降或者依靠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能够解决的,不能算生活困难;(2)经济帮助仅限于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的帮助。如果离婚时并没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生“生活困难的”,也不属于需要帮助的范围;
(3)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须有负担能力,即有能力提供帮助。若本身没有负担能力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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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离婚协议书
男方:,年11月日出生, 汉族,现住址:省市村,身份证号:
女方:,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省市村, 身份证号:
双方于 年月日在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因男方 ,感情不和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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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男方父母处
女方住:女方父母处
四、其他协议事项:无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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