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的解散条件及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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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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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个人独资公司的解散条件及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个人独资公司的解散条件及情形有哪些

个人独资公司的解散条件及情形有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等。合伙企业解散也应当进行清算,偿还所有债务,还有剩余资产的,应当分配给合伙人。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个人独资公司的解散条件及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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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1、公司解散的情形: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这种依法责令关闭,可能是由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而造成,但它已不具备依法存在的条件,不能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应当解散。比如,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这也是责令关闭,取消其法人资格,就应当解散这样的公司,这种解散称为强制解散。公司还有因破产而解散的,也就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应当解散,依破产程序处理。
2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公司解散之后,一般都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后,公司原来的代表及业务执行机关即丧失权利,由清算组取代之,清算组代表公司为一切行为。但是,公司的股东会及监事会依然存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自此,即进入清算程序,公司便成为清算中公司。
(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这种限制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资合公司,股份的转让对于解散后的公司并不产生重大的利害关系,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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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个人独资公司可以解散
首先是取决于投资人的意愿,如果不愿继续经营的就可以解散,不需要提出什么理由;第二是由于投资人的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则应解散;第三是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需要解散;第四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进行解散。以下是对在哪些情形下个人独资公司可以解散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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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姐因为小的时候体弱多病,常年吃药,导致现在无法生育。所以她就和她老公商量着领养一个孩子。请问有关收养成立的条件及形式要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收养成立的条件及形式要件有:
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法律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二是应当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这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关系只有具备这两个方面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人才可以成为被收养人:
 第
一,年龄未满14周岁;
 第
二,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
一,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入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
 第
二,年满35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5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他人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
 第
三,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指收养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被收养人身心健康地成长。
 
3.送养人的条件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
一,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第
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第
三,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送养。
(2)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条件:
公民或组织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可以依法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但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妹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是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暂时无法查明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弃儿、孤儿的社会组织。
 
(二) 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特殊的收养,依照收养法规定,有以下数种:
 
(一)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对于无配偶的男性子女,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或女性子女,收养法未作专门规定:因此只要具备收养人的一般性规定条件,即可允许收养。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七条规定:"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三)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
 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四)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依照收养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并参考第二十七条等条文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下的收养程序:
  
(一)依法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
  此项协议订立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必须不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即: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或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1.办理收养公证。依照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的收养协议订立后,"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2.向民政部向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三、收养成立的效力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四、收养关系的无效
  收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1.收养行为无效的条件
  (1)收养人或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收养人同意收养或送养人同意送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收养法关于收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主要包括:
  第
一,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第
二,收养人未满35周岁而收养非孤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第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人年龄差不足40周岁的;
  第
四,无近亲属关系的人收养的养子女年龄超过14周岁的;
  第
五,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的其他规定的;
  第
六,收养当事人在程序上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
  
2.确认收养无效的机关及法律后果
  确认收养无效的机关为人民法院或收养登记机关。确认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为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即从收养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效力。
  
五、与收养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保守收养秘密问题
  
(二)泄露收养秘密的后果
  
二、收养弃婴问题
  
(一)弃婴的性质
  弃婴即遗弃婴儿。它是指婴儿的抚养义务人拒绝抚养义务而抛弃婴儿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关于弃婴的收养问题
  由于我国收养法尚不够完善,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收养弃婴应做好以下两点:
  第
一, 收养弃婴应在查寻弃婴人之后进行。
  第
二,公民发现弃婴要求收养时,应先报送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转交社会福利院收养。
  
三、被收养子女的户口问题
  一般情况下,凡同地区同户口间的收养,不存在相互矛盾,收养成立后,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特殊情况下,即非同类地区的非同类户口间的收养,即小城市进大城市的收养,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收养。则存在着收养与户口迁移上的矛盾。收养不以户口是否相同为条件;户口则必须按照同类地区同类户口的规定才能迁移。因此,公证部门在办理非同类户口间的收养时,应向当事人讲清楚有关户口迁移的规定,使其认真考虑对待,做好与公安部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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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在什么情形下适应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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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及认定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具体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把握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依据现行司法解释而言,应包括下列情形:首先是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其次是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第三是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普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不包括《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所谓“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者勒索财物收取财物。需要注意的是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被动的非法接受对方给付自己的财物,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了承诺、实施及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上述一个阶段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3)数额较大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没有对数额做出规定,但根据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②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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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因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并进而影响公司内外的人际、财产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故其在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以体现对此类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国采取令状形式,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无明文规定。破产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规定了以何种形式解散企业的法律(破产与司法强制解散都可以视为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只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存在本质区别),即人民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 由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以维护同类同判的基本原则。与裁定破产不同的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定金违约有哪些情形,立定金的条件及规
[律师回复]
一、立定金罚则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立约定金罚则的适用需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合意并合法立约定金担保的行为是将来某个时间签订合同,因此首先双方应就某个事项将来要签订合同已达成了合意,至于合意的内容条款要到何种程度,仅需有初步意向即可,不需要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规定,这些是合同的正式条款的内容,不在立约定金担保范围。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从宽把握为宜,因为立约定金担保的关键是将来某个时候签订合同的行为,而不是担保合同的必备内容。不能仅因未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约定而认定该定金合同无效。另外,合意的内容需合法。
2、须实际交付定金并不超过法定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该法第九十一条又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定金须实际交付生效,并以实际交付的定金为准,如果约定与实际不一致时,以实际交付为准。同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3、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拒绝订立合同包括明示拒绝或默示拒绝两种,明示拒绝即明确表示不签订合同,默示拒绝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签订合同,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将该标的物转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方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可依此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适用定金罚则。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应否考虑其主观过错,应视其是否存在过错而不同对待。如果有过错,则要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无过错,则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4、需无免责事由包括约定的免责事由和法定的免责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指双方在立约定金合同中约定无需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法定的免责事由则是法律规定的,无需当事人约定即可主动适用。我国法定的免责事由有两种: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二、约定定金时要注哪些意事项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企业强制解散的条件是什么,公司解散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因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并进而影响公司内外的人际、财产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故其在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以体现对此类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国采取令状形式,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无明文规定。破产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规定了以何种形式解散企业的法律(破产与司法强制解散都可以视为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只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存在本质区别),即人民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 由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以维护同类同判的基本原则。与裁定破产不同的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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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什么情况解散
首先是取决于投资人的意愿,如果不愿继续经营的就可以解散,不需要提出什么理由;第二是由于投资人的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则应解散;第三是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需要解散;第四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进行解散。以下是对个人独资企业什么情况解散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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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被解散的条件是什么?股东被解散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因为特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能够引起公司解散的原因很多,归结起来主要包括三大类:法定解散、强制解散以及股东请求解散。 股东通过向人民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受理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基于下列理由之一: 1、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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