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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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相关的法律规定。
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票据诈骗案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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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不合法
1、作证主体不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2、取证程序不合法。3、表现形式不合法。4、证据要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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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起诉离婚的材料,证据,证据,证据,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诉讼要交什么材料 应当递交的材料是: (1)原告除向人民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当时任可以去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明和婚姻证明信。涉及到财产分割,你可以准备相关的证据,如房产证、存折等。 二、离婚诉讼要交什么证据 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离婚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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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证据材料是哪些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不合法的证据材料
1、作证主体不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3、表现形式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证据的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以上7种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4、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二、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证据是指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而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
(二)证据材料只是为了证明目的而提到的各种材料,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据,需要经过质证和法庭的审核、认定,只有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证据”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仅仅是证据材料。
(三)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出现的时间较早,在与答辩时或在法庭审理初期,当事人便向法庭提出各种证据材料,而证据形成于诉讼中较后的阶段,到法庭调查终结或法庭评议阶段,才能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虽然证据和证明材料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我国三大诉讼法在使用证据这一概念时均未对它们作出区分,因而在证据这一概念下包含了证据和证据材料两种情形,理论和实践中已习惯于不加区分地使用证据一词。
不合法的证据材料是什么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不合法的证据材料
1、作证主体不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3、表现形式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证据的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以上7种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4、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二、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证据是指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而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
(二)证据材料只是为了证明目的而提到的各种材料,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据,需要经过质证和法庭的审核、认定,只有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证据”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仅仅是证据材料。
(三)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出现的时间较早,在与答辩时或在法庭审理初期,当事人便向法庭提出各种证据材料,而证据形成于诉讼中较后的阶段,到法庭调查终结或法庭评议阶段,才能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虽然证据和证明材料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我国三大诉讼法在使用证据这一概念时均未对它们作出区分,因而在证据这一概念下包含了证据和证据材料两种情形,理论和实践中已习惯于不加区分地使用证据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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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证据材料有哪些2024
1.呼气酒精测试: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打印出来,由酒驾者签字确认。2.现场笔录:对酒驾的经过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酒驾者要签字确认笔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现场摄像拍照:对酒驾者和机动车等进行多方位拍照或摄像,有见证人的,也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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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有一个亲戚现在已经申请了破产了,但是被法院以材料不足驳回,破产申请证据目录材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破产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
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
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提交申请书和身份、营业资格证明之外,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二、破产的法律流程
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已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3、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4、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5、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
6、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支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7、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8、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即可能由于破产清算完毕而导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结束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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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要哪些证据材料
洗钱犯罪的证据主要包括:银行账目明细、不明财产来源证明、资金流动电子数据、涉案账户资料,以及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相关合同协议等。这些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被告人对非法所得资金的清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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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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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证据材料有哪些
例如,我们会着力搜集涉及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以及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相关证据资料。再者,针对“帮信罪”这一概念,其定义为明确了解到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行为,而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等方面的实质性协助,若情节严重则满足立案调查之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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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证据材料的交换与核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仲裁庭应查明当事人对其请求和主张有无证据支持,如当事人未提供仲裁庭需要核实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可告知限期提供。但仲裁庭或仲裁员应避免提示当事人提供某些对其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请求和主张的,仲裁庭对其请求和主张不予支持或采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主动收集所需证据。仲裁庭收集证据需当事人提供线索的,应告知当事人提供线索;收集证据需支出费用且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应告知当事人预交有关的支出费用。
1.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会仲裁规则等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依据的规范外,其他用于证明、支持当事人的请求、主张、理由、意见的材料应属于证据的范畴。及各地政府部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判决和裁定、本会或其他仲裁机构的裁决、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属于证据而需根据证据规则举证、质证。虽属于事实范畴、但在一定范围有重大影响而众所周知且也应为仲裁庭成员和当事人知悉的事件、事项(如某地某次的重大自然灾害、
9.11事件、韩日世界杯赛),则毋需当事人举证或仲裁庭收集证据证明之。
2. 当事人一方提交的每一份证据材料,仲裁庭都应交对方核实。开庭前和开庭中提交的证据,应当庭核实。当庭提交的证据如数量大或提交方的对方到庭人员无法当庭核实的,应告知庭后核实。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并经仲裁庭认可)提交的、或仲裁庭自己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据,如在开庭前和当庭未能提交,应告知开庭后提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应交对方各个当事人外,还应交提交该证据者所在方的其他各个当事人。
3. 在必要时,仲裁庭对开庭后需提交的证据可指定提交的期限;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相应的证据。对当庭和开庭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可指定核实期限或另外开庭质证,在期限内应核实的一方未提出异议或其他质询意见的,可视为无异议。当事人虽有异议但未能就其异议提供佐证或依据的,仲裁庭可视为异议不成立。
4.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对有关问题、事项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仲裁庭应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开庭中可口头告知并记录在案);仲裁庭自己决定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也应以上述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机构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当事人不能约定一致的,由仲裁庭指定。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支出的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并由双方约定承担方式和比例;当事人不能就此达成一致的,由仲裁庭决定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比例。仲裁庭也可先决定费用的预交方式和比例,而后在裁决中根据鉴定、评估、审计结论或裁决结果以及举证原则最终确定上述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比例。在必要时,仲裁庭应给当事人各方对鉴定、评估、审计结论提出异议和质询的时间和机会。
5. 核实证据时应提交原件、原物。当事人一方仅提交的复印件、复制品的,如对方没有异议,仲裁庭可以确认;如对方有异议,仲裁庭应要求提供原件、原物;当事人一方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而对方对复印件、复制品持有异议的,仲裁庭不能据之确认案件相关事实。
6. 证据交换应及时。证据材料应交给当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其他有权接收者。接收者应对所接收证据签收。其签收方式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如证据材料繁多,可在证据清单上签字;如证据材料零散或难以命名归类,也可在存档的证据材料上签字。
7. 如案件中证据材料数量大或提交或交换次数多,为慎重起见,仲裁庭成员可在结案前与各方当事人最后核实证据材料,确定所有证据材料均交给当事人各方。
8. 仲裁庭在裁决中采信的证据,尤其是据以裁决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或责任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且应保证经过各方核实。不够充分确凿或/和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在裁决中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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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
1、作证主体不合法。2、取证程序不合法。3、表现形式不合法。4、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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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工伤证据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伤需要收集的证据小编有话要说:收集证据,是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得到保护,在受到了工伤必定少不了就是工伤认定需要收集证据,要是产生纠纷我们可能还需要收集工伤待遇纠纷证据以及我们该去那里认定。接下小编来为您一一揭晓: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一)医疗费要证明劳动者在因工伤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多少医药费,就要提供工伤职工病例、医院的诊断证明、处方、医药费收据、住院费收据的明细单据。需要注意的是,医药费收据一定要配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原始处方。工伤事故发生时,劳动者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的,所选择的医院的标准应当是就近的正规医院。劳动者本来在指定医院就医,但由于指定医院的医疗条件有限,需要转入其他医院的,要与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协商,争得对方的同意,合理的选择转入的医院。在这里,转院证明就是重要的书证。
(二)工伤期间的工资(误工费)主要表现形式是纳税收入证明、工资条。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者一方无需提供特殊的证据证明。
(四)护理费劳动者住院期间的护理,和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护理。在住院期间的一般情况是不允许陪护的,只有lcu(特护)才能允许陪护。所以,只有特护的陪护费才能作为赔偿项目。对劳动者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各地对护理费的标准规定不一,当事人可以参照当地具体规定,决定需要哪些证据。对于后一种情况的护理费,费用数额是按规定支付的,劳动者一般不用提供特别的证据。
(五)残疾赔偿金劳动者自己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费会由劳动者自己垫付,事后萦赔的时候要出具鉴定费的发票。鉴定后要求支付相应等级的伤残赔偿金的,要出具鉴定结论。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要证明这一项费用支出,就应当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材料,以及购买这些辅助器具的正规发票。
(七)丧葬补助金劳动者因工伤死亡,需要赔偿丧葬费的,应当提供火化费用的票据。比如化妆、寿衣、花圈的费用,丧葬补助金并不是实报实销的。丧葬补助金的上限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一次性伤亡补助金要得到死亡赔偿金,应当出具治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如果劳动者是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的,要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如果是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医学下落不明的,要出具人民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如果没有向申请宣告死亡,由于生活困难一次性预支公亡补助金50%的,要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关于生活困难的证明。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规定要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要出具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要证明家庭成员以及扶养赡养关系,可以出具户籍卡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三是工会组织。
(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3)工会组织。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义务。小编知你心:为您贴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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