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生病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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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在工地生病怎么赔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在工地生病怎么赔偿

在工地生病属于职业病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工亡赔偿。不属于这两种情形的,没有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赔偿或者工亡赔偿项目:

1、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自理障碍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上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以上规定发布支付新产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在工地生病怎么赔偿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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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在工地生病怎么赔偿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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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病重病危病历是什么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国家卫生部网站2021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2、2021年3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它是正确诊断疾病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的重要依据,也是临床医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2、它是医院医疗管理信息和医护工作质量的客观凭证,为衡量医疗水平的重要资料; 3、它是进行临床科研和临床医学教育的重要资料; 4、它是病人的健康档案,也是预防保健事业的原始资料; 5、它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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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病危病历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国家卫生部网站2021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2、2021年3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它是正确诊断疾病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的重要依据,也是临床医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2、它是医院医疗管理信息和医护工作质量的客观凭证,为衡量医疗水平的重要资料; 3、它是进行临床科研和临床医学教育的重要资料; 4、它是病人的健康档案,也是预防保健事业的原始资料; 5、它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病危病危病历书写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国家卫生部网站2021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2、2021年3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它是正确诊断疾病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的重要依据,也是临床医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2、它是医院医疗管理信息和医护工作质量的客观凭证,为衡量医疗水平的重要资料; 3、它是进行临床科研和临床医学教育的重要资料; 4、它是病人的健康档案,也是预防保健事业的原始资料; 5、它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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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生病死亡怎么赔偿?
劳动者在工地干活的时候生病死亡,首先要确定是否是工伤,然后才能确定死亡赔偿的标准,一般来说,赔偿金是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三部分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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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什么是病退,病退的条件,病退的条件,病退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病退条件: 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目前为止更具体些: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疗诊断记录。 病退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 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 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 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 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 4、精神分裂症,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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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的病种有什么,可以病退的病种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病退条件: 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目前为止更具体些: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疗诊断记录。 病退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 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 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 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 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 4、精神分裂症,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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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生病死亡如何赔偿?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在工地上生病死亡如何赔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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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职业病哮喘病属于职业病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哮喘病职业性疾病属于几级工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受伤程度和受伤部位进行综合评定,以最终的鉴定结论为准。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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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病危病历的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国家卫生部网站2021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2、2021年3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它是正确诊断疾病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的重要依据,也是临床医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2、它是医院医疗管理信息和医护工作质量的客观凭证,为衡量医疗水平的重要资料; 3、它是进行临床科研和临床医学教育的重要资料; 4、它是病人的健康档案,也是预防保健事业的原始资料; 5、它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病重病危病历的写作要求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国家卫生部网站2021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2、2021年3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它是正确诊断疾病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的重要依据,也是临床医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2、它是医院医疗管理信息和医护工作质量的客观凭证,为衡量医疗水平的重要资料; 3、它是进行临床科研和临床医学教育的重要资料; 4、它是病人的健康档案,也是预防保健事业的原始资料; 5、它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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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生病死亡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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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病重病危病历书写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国家卫生部网站2021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2、2021年3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它是正确诊断疾病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的重要依据,也是临床医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2、它是医院医疗管理信息和医护工作质量的客观凭证,为衡量医疗水平的重要资料; 3、它是进行临床科研和临床医学教育的重要资料; 4、它是病人的健康档案,也是预防保健事业的原始资料; 5、它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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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生病死亡怎样赔偿?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在工地上生病死亡怎样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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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什么是病退?病退的病种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病退条件: 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目前为止更具体些: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疗诊断记录。 病退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 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 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 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 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 4、精神分裂症,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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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病能办病退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耶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都可以办理病退。标准如下: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a24.18a或aC27.96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a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a27810.7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副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B;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c,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短3c、2c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肺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c,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副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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