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补偿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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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地补偿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更多关于草原征占用补偿标准的问题如下文所述。
草原征占用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草原征占用补偿标准有哪些?

征收牧区草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征收土地的程序有哪些?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三、征收土地的编制程序有哪些?

1.确定征地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年度建设占地指标,城市或村镇规模确定的各地块的用途,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即为征地范围。对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按具体项目用地要求并经论证批准确定建设项目的准确位置,即为征地范围。

2.现场调查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被征地村的基本情况。

3.确定征地补偿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费的确定、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见前述。

4.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5.征求意见

将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征求被征地村的意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使方案满足农民的要求。

6.签字上报审批

拟定的征地方案经修改和具体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字上报

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对于草原征占用补偿标准的问题上文进行了解释,征地补偿一般基于国家政策,并根据各地的发展水平进行调整的。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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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第十三条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第十六条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第十九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二十条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第二十一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见本办法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树木等,本办法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偿(见本办法附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标准进行补偿;本办法没有规定又约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损失实际价值确定。
(三)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第二十二条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证件为依据。第二十三条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有合法证件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的国有土地,只对青苗进行补偿,签订了借地协议的,按协议履行。第二十五条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或参照统一年产值标准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后进行逐年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支付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补偿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墓主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3-4]自行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后,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费用。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60%计算(未利用地无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九条被拆迁的房屋需要重建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有关用地限额规定。第三十条被拆迁户重新申请用地建房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重建用地。
(一)房屋产权人在它处另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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